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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偉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偉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8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2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偉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確定( 下稱甲案) ;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 下稱乙案) ;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1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3 月( 下稱丙案) ,而與上開不應減刑之乙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再與上開甲案接續執行,於98年1 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復經撤銷假釋,上開甲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7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故上開假釋經撤銷後,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5 日。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5 月18日;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3 年6 月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4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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