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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重利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重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重利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重利㈠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㈡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㈢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85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1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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