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豐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豐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1 日 │101年9 月10日 │101 年9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更名為臺│檢察署(更名為臺│ │ │偵字第1395號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1 年度毒│察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5925號 │偵字第5925號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更名為臺灣新北│(更名為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16│101 年度簡字第75│101 年度簡字第75│ │ │ │15號 │65號 │65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8 月23日 │101 年11月21日 │101 年11月21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 年9 月11日 │101 年12月15日 │101 年12月15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 │ 備 註 │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 │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