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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豐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豐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豐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101 年5 月1 日  │101年9 月10日   │101 年9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更名為臺│檢察署(更名為臺│
│                │偵字第1395號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1 年度毒│察署)101 年度毒│
│                │                │偵字第5925號    │偵字第5925號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更名為臺灣新北│(更名為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 年度簡字第16│101 年度簡字第75│101 年度簡字第75│
│      │        │15號            │65號            │65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8 月23日  │101 年11月21日  │101 年11月21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1 年9 月11日  │101 年12月15日  │101 年12月15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
├────────┼────────┴────────┴────────┤
│   備    註     │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
│                │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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