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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永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永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永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6 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項第1款、第4款  │第10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100 年4 月4 日晚│100 年6 月28日為│
│              │間10時許、100 年│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4月5日凌晨1時許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毒│
│              │字第9204號、1117│偵字第7297號    │
│              │0 號            │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0 年度易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80│
│ 實 │        │1468號、1745號  │88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0 年7 月15日  │100 年11月29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0 年度易字第  │100 年度簡字第80│
│ 決 │        │1468號、1745號  │88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8 月16日  │101 年1 月20日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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