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殷豪(原名許益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殷豪因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殷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