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銘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銘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銘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謝銘偉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 873號、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等件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銘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