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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5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3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嘉貞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8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13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9 月7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7 月6 日,累進縮刑2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6 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5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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