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恒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恒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恒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恒玫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2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補充為「新北地檢101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4 、295 號」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