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奕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奕雄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奕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最後事實審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予補充,附表編號4 、5 之偵查機關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補充,附表編號1 、2 犯罪日期欄各誤載為「100 年12月20日」、「101 年2 月16日」,應分別更正為「101 年2 月16日」、「100 年12月19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奕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