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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奕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奕雄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奕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最後事實審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予補充,附表編號4 、5 之偵查機關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補充,附表編號1 、2 犯罪日期欄各誤載為「100 年12月20日」、「101 年2 月16日」,應分別更正為「101 年2 月16日」、「100 年12月19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奕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