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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高玉舜陳世旻高明德

原告
徐景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安婷律師
被告
張紘瑋
被告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上列被告張紘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高明德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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