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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19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連育群黃湘瑩詹蕙嘉

原告
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美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被告
呂宇平

上列被告呂宇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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