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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俊彥劉凱寧劉思吟

原告
錢倩美
被告
錢庭蓁
被告
吳逸森
被告
定晨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學熙
被告
勁威精工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程威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0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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