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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4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54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灝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灝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灝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竟不知戒慎,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惟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實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有害公眾用路安全,所幸並未進一步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物之實害,且坦承犯行,犯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5468號
    被      告  張灝鈞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灝鈞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
    高度肇事危險性,竟自民國102年9月24日凌晨0時許起,至
    同日凌晨3時15分許止,在新北市永和區之錢櫃KTV內飲用啤
    酒3瓶後,仍於同日凌晨3時1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於同日凌晨3時31分許,行經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
    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灝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灝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檢察官  黃  則  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40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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