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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陳明珠劉元斐林米慧
  • 法定代理人
    梁銘松

  • 當事人
    周萍張祐語信豐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周萍 被   告 張祐語 被   告 信豐發有限公司(文宏米廠) 法定代理人 梁銘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4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米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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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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