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周萍 被 告 張祐語 被 告 信豐發有限公司(文宏米廠) 法定代理人 梁銘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簡字第4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米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