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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明珠劉元斐洪振峰

原告
張曾龍
被告
林福川
被告
順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曉雲

上列被告林福川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5148號),經原告張曾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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