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何燕蓉、錢衍蓁、魏俊明
- 當事人王魏碧彩、吳天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王魏碧彩 張美惠 王姿鈞 王建焜 被 告 吳天裕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江春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被告吳天裕、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燕 蓉 法 官 錢 衍 蓁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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