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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何燕蓉錢衍蓁魏俊明

  • 當事人
    王魏碧彩吳天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王魏碧彩 張美惠 王姿鈞 王建焜 被   告 吳天裕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江春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被告吳天裕、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燕 蓉 法 官  錢 衍 蓁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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