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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何燕蓉錢衍蓁魏俊明

原告
王魏碧彩
原告
張美惠
原告
王姿鈞
原告
王建焜
被告
吳天裕
被告
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江春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被告吳天裕、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燕 蓉

                  法 官  錢 衍 蓁

                  法 官  魏 俊 明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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