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胡堅勤、許博然、傅明華
- 法定代理人林文志
- 原告陳寶玉
- 被告陳曾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87號原 告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陳曾良 張志中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文志 上列被告陳曾良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交易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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