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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6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景宜盧軍傑方鴻愷

原告
林信志
被告
施英民

上列被告施英民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5714號 ),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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