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張郭足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文習 原 告 張宏敏 上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蔡明來 上列被告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來因被告蔡明來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