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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綽光張誌洋藍海凝

原告
張郭足仔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文習
原告
張宏敏
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告
蔡明來

上列被告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來因被告蔡明來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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