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郭佩芳
- 被告
- 宇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巫易峰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37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