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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兆光

原告
郭佩芳
被告
宇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巫易峰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37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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