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王白珠雀
- 被告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
- 被告
- 訴訟代理人張浩維
- 被告
-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石世琮
- 被告
- 訴訟代理人吳志傑
- 被告
- 吳奇原
-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楊仲農
- 書記官 陳永訓
- 調解委員 江銘洛朗讀案由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 法 官
-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 法官
- 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江銘洛朗讀案由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佰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第三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 年11月26日前給付貳拾貳萬元,102 年12月20日前給付貳佰捌拾萬元,餘款肆拾捌萬元,於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壹萬元,治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 王白珠雀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浩維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志傑被告 吳奇原調 解 委 員 江銘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