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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0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尚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306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陳尚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陳尚平自民國101 年9 月間起,在黃詠靖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勁公司)擔任外務司機,負責從事送貨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尚平為籌措大陸地區親人遷居臺灣所需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期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即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屬永勁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60,706 元予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永勁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查詢核對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勁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尚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尚平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詠靖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相合,並有應徵人員資料表、永勁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銷貨憑單、收款憑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尚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利用擔任外務司機而得以收取貨款機會,先後以相同方式侵占屬告訴人永勁公司所有之款項,且各次所為之時點密切接近、目的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同一,應認其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而應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貨款金額,暨被告於犯後雖尚知坦認所為,惟現僅償還告訴人55,000元,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收款時點        │侵占貨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
│一  │太將鍋(板橋│新北市○○區○○路000 號│102 年4 月底某日│57,418元    │
│    │中正店)    │                        │                │            │
├──┼──────┼────────────┼────────┼──────┤
│二  │悅來日式火鍋│新北市○○區○○路00號  │102 年4 月間某日│3,050元     │
│    │店(中平店)│                        │                │            │
├──┼──────┼────────────┼────────┼──────┤
│三  │悅來日式火鍋│新北市○○區○○路000 號│102 年5 月3 日  │2,426元     │
│    │店(中港店)│                        │                │            │
├──┼──────┼────────────┼────────┼──────┤
│四  │悅來日式火鍋│桃園縣蘆竹鄉○○路00號  │102 年5 月4 日  │3,648元     │
│    │店(蘆竹店)│                        │                │            │
├──┼──────┼────────────┼────────┼──────┤
│五  │啡嚐道火鍋店│新北市○○區○○路000 號│102 年5 月7 日  │31,575元    │
├──┼──────┼────────────┼────────┼──────┤
│六  │太將鍋(板橋│新北市○○區○○路000 號│102 年5 月10日  │41,061元    │
│    │中正店)    │                        │                │            │
├──┼──────┼────────────┼────────┼──────┤
│七  │悅來日式火鍋│桃園縣蘆竹鄉○○路00號  │102 年5 月16日  │3,528元     │
│    │店(蘆竹店)│                        │                │            │
├──┼──────┼────────────┼────────┼──────┤
│八  │寶松苑火鍋店│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238 之│102 年5 月間某日│118,000元   │
│    │            │2 號                    │                │            │
├──┼──────┼────────────┼────────┼──────┤
│合計│            │                        │                │260,7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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