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啟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5日下午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