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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啟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 年12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5日下午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凱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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