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蘇揚旭、蘇揚旭
- 法定代理人黃月雲
- 原告玄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洪佳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玄荷國際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 黃月雲 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 被 告 洪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4號因102 年度審易字第297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9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 被 告 洪佳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 被 告 洪佳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参元,於民國(下同)102 年12月5 日前先給付伍仟陸佰玖拾参元 ,103年1 月起按月每月於5 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戶名: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蔡和昌 被告 洪佳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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