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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家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9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1年4 月9 日確定在案。惟於緩刑前即100 年8 月間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1 年4 月30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處應執行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 年6 月,已於102 年4 月17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家恩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30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而於101 年4 月9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0 年8 月12日、100 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9日、100 年8 月11日至同年月23日,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1 年4 月30 日 以101 年度訴字第273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4 月、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55、1669號、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駁回上訴,而於102 年4 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稽。次查,聲請人係於102 年5 月29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有聲請人撤銷緩刑聲請書移送函上本院收文戳為憑,其係在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6 月以內提出聲請。是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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