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撤緩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撤緩字第4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國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3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國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國掟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4 年,緩刑期內並應向捷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新臺幣40萬2,540 元,該判決業於民國99年3 月17日確定。詎聲請人以99年度執緩字第166 號案件函請受刑人履行給付,竟置之不理,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訂有明文,是遇有上開情形,法院即應依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又上述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即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立法理由參照)。則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若屬可能,究否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堪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施國掟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上訴駁回,併宣告緩刑4 年,緩刑期內並應按其於98年12月9 日成立之和解契約書內容,向被害人捷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40萬2,540 元之損害賠償,除第一期之給付金額為1 萬2,540 元外,其餘39萬元應於每月支付1 萬元,至全部支付完畢止,該判決業於99年3 月17日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 (二)惟受刑人於上揭緩刑宣告後,迄今僅支付被害人4 萬2,540 元之事實,有被害人捷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清償證明影本4 紙,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16日、101 年5 月1 日、101 年5 月28日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為真。至受刑人雖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伊有要還錢,但伊去桃園找不到被害人公司,且亦找不到公司負責人林延燦,伊會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提存云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訊問筆錄)。惟聲請人於101 年11月30日以板簡玉辛90執緩133 號函通知受刑人提出賠償被害人公司之提存資料,並告以如逾期未履行義務,將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此通知並於101 年12月6 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然受刑人亦未提出提存證明。本院為昭鄭重,依職權再行傳喚受刑人於102 年2 月7 日到庭陳述意見,且該傳票於102 年1 月14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然受刑人屆期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顯見受刑人並無誠意履行前揭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內容,且影響被害人公司之權益甚鉅,其違反之情節已屬重大,本院認為前揭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220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