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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23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國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國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凌晨0 時40分起至翌(18)日晚間10時35分止期間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施用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7 月18日晚間10時35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安非他命1 包(淨重0.7030公克),再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與本院審理之102 年度簡字第5745號刑事簡易案件間,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上開條文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簡易程序中並無準用之規定,蓋簡易程序之立法用意乃在於迅速解決已足認定犯罪之案件,苟認簡易程序仍得追加起訴,無啻將使案件複雜化,無從達成「明案速審,疑案慎斷」之分工目的,是以刑事簡易程序如準用通常程序之條文,均由法條明定之,此對照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2 項規定準用第264 條,但未規定準用第265 條或準用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等規定,即甚明瞭實係立法者之有意排除。末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 條復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02 年7 月17日中午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863號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45號案件審理,且該案與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確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係對本院繫屬之簡易案件追加起訴,難認於法有據,是以本件追加起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3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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