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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7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國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4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國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國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1月10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9297 號及88年度毒偵字第26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91年5 月1 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91年8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強制戒治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竹簡字第5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94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以上案件均不構成累犯)。詎朱國勇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7 月17日上午10時至12時許期間之某時,在新北市中和區某網咖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7 月17日下午6 時8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朱國勇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68 公克,驗餘淨重0.2678公克)及吸食器1 支,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朱國勇於102 月17日警詢、同年月18日及19日在偵查中之自白(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4771號偵查卷第4 頁、第5 頁、第25頁至第27頁,102 年度毒偵字第4863號偵查卷第26頁)。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 月5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E0000000號)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對照代碼表1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衣物中心102 年7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件(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4771號偵查卷第49頁至第51頁)。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68 公克,驗餘淨重0.2678公克),吸食器1 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查獲時間、扣案物品及移送單位均容有錯誤,檢察官已於102 年11月25日另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見本院卷),同時再補充證明被告犯罪之前揭相關證據,惟並未變動原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時間、地點及行為態樣,自不影響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又迭經法院論罪科刑,均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67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吸食器1 支,係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4771號偵查卷第4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74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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