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陳海寧
- 被告林正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0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601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事 實 一、林正雄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由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31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1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撤回上訴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嗣於100 年7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之犯意,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竊盜之犯意及毀損之犯意,持其所攜帶客觀上對人身體、生命構成危險而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先將車窗打破,致令不堪使用而足生損害於他人,再侵入車輛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之毀損部分業據告訴,其餘毀損部分未經告訴)。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警處理,為警依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柏漢、林其賢、林成文、陳志明、韓英麟、楊勝雄、郭傳政、林克銘、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吉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正雄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柏漢、陳志明、林成文、韓英麟、林克銘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告訴人林其賢、楊勝雄、郭傳政、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負責人謝吉芃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黃裕順、劉文峯、證人張雅婷、張雅鈞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證人即被害人蔡信宏於偵訊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內財物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5份、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指認照片、勘察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及證物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林正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正雄上開竊盜及毀損等犯行堪以認定。 四、查被告林正雄行竊所用之螺絲起子1 支,既可用以敲破車窗,衡情應屬質地堅硬之金屬製品,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堪認可供兇器使用。故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編號2 、3 、7 、9 、10、12至15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4 至6 、8 、11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及毀損之犯行部分,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15次攜帶兇器竊盜罪間,犯意各別,所為竊盜行為各自獨立,顯見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謀生,竟恣意下手竊取他人車內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持以犯上述竊盜犯行所用之螺絲起子1 支,經被告供稱:其已丟棄於新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之排水溝內等語明確(見偵卷第9 頁),因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54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 │ 犯 罪 手 法 │竊 得 財 物 │主 文│原起訴│ │號│ │ │ │ │ │ │書編號│ ├─┼─────┼─────┼─────┼──────────┼──────┼───────┼───┤ │1 │101 年7 月│新北市蘆洲│林柏漢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 │ │ │1 日7時50 │區永安南路│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手機充電│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 段178 號│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器1個 、現金│,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600 元 │月。 │ │ │ │ │ │ │行竊 │ │ │ │ ├─┼─────┼─────┼─────┼──────────┼──────┼───────┼───┤ │2 │101 年7 月│新北市三重│黃裕順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現金1,000元 │林正雄犯攜帶兇│ 2 │ │ │17日3 時40│區中山路1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柒│ │ │ │ │場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3 │101 年7 月│新北市三重│林其賢(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衛星導航2 部│林正雄犯攜帶兇│ 3 │ │ │17日3 時50│區中山路1 │牌號碼507-│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現金600 元│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H7營業小客│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玖│ │ │ │ │場 │車係靠行於│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惠陽交通股│據告訴)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4 │101 年8 月│新北市蘆洲│林成文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5 │ │ │7 日14時40│區長安街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 │222 號成功│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 │,處有期徒刑捌│ │ │ │ │廣場之地下│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停車場 │ │行竊 │ │ │ │ ├─┼─────┼─────┼─────┼──────────┼──────┼───────┼───┤ │5 │101 年8 月│新北市蘆洲│陳志明(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4 │ │ │7 日14時45│區長安街 │牌號碼118-│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現金300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22 號成功│A7號營業小│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元 │,處有期徒刑捌│ │ │ │ │廣場之地下│客車係靠行│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停車場 │於瑞鴻交通│行竊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101 年8 月│新北市三重│韓英麟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面版、│林正雄犯攜帶兇│ 6 │ │ │30日18時1 │區中山路1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無線電主機1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立體停車│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部、現金400 │,處有期徒刑捌│ │ │ │ │場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元 │月。 │ │ │ │ │ │ │行竊 │ │ │ │ ├─┼─────┼─────┼─────┼──────────┼──────┼───────┼───┤ │7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楊勝雄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7 │ │ │8 日1時36 │區光明路79│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現金200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號前 │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元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8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東毅貨運股│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現金500元 │林正雄犯攜帶兇│ 10 │ │ │8 日2時10 │區長興路 │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11 號對面│(負責人謝│貨運曳引車車窗後,再│ │,處有期徒刑柒│ │ │ │ │停車場 │吉芃) │侵入車內行竊(毀損部│ │月。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9 │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北鑫交通股│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對講機│林正雄犯攜帶兇│ 11 │ │ │8 日2時15 │區長興路 │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1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11 號對面│(負責人謝│貨運曳引車車窗後,再│ │,處有期徒刑捌│ │ │ │ │停車場 │吉芃) │侵入車內行竊(毀損部│ │月。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10│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林克銘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9 │ │ │8 日2時28 │區長興路 │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行車紀錄│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97 號前停│ │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器1台 、車庫│,處有期徒刑捌│ │ │ │ │車格 │ │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遙控器1 個 │月。 │ │ │ │ │ │ │據告訴) │ │ │ │ ├─┼─────┼─────┼─────┼──────────┼──────┼───────┼───┤ │11│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蔡信宏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3 │ │ │8 日2時50 │區永安南路│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 段34號對│ │小客車車窗後,致車窗│ │,處有期徒刑捌│ │ │ │ │面停車格 │ │不堪使用,再侵入車內│ │月。 │ │ │ │ │ │ │行竊 │ │ │ │ ├─┼─────┼─────┼─────┼──────────┼──────┼───────┼───┤ │12│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郭傳政 │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車內監視鏡頭│林正雄犯攜帶兇│ 8 │ │ │8 日3時 許│區永安南路│ │車牌號碼00-00號動力 │1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 │2 段134 號│ │機械車窗後,再侵入車│ │,處有期徒刑捌│ │ │ │ │前 │ │內行竊(毀損部分未據│ │月。 │ │ │ │ │ │ │告訴) │ │ │ │ ├─┼─────┼─────┼─────┼──────────┼──────┼───────┼───┤ │13│101 年9 月│新北市蘆洲│劉文峯(車│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車內車用充電│林正雄犯攜帶兇│ 12 │ │ │8 日3時30 │區永安南路│牌號碼571-│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線1 條、現金│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2 段163 號│YH號營業小│小客車車窗後,再侵入│800 元 │,處有期徒刑柒│ │ │ │ │停車格 │客車靠行於│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丙煌有限公│據告訴) │ │ │ │ │ │ │ │司) │ │ │ │ │ ├─┼─────┼─────┼─────┼──────────┼──────┼───────┼───┤ │14│101 年9 月│新北市八里│楨申環保有│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5 │ │ │8 日22時30│區觀海大道│限公司(報│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分許 │151 號 │案人為負責│曳引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捌│ │ │ │ │ │人張炯楨之│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妹張雅鈞)│據告訴) │ │ │ │ ├─┼─────┼─────┼─────┼──────────┼──────┼───────┼───┤ │15│101 年9 月│新北市八里│允天環保工│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打破│無線電主機1 │林正雄犯攜帶兇│ 14 │ │ │8 日23時許│區觀海大道│程股份有限│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部 │器竊盜罪,累犯│ │ │ │ │151 號 │公司(報案│曳引車車窗後,再侵入│ │,處有期徒刑捌│ │ │ │ │ │人為負責人│車內行竊(毀損部分未│ │月。 │ │ │ │ │ │李有育之女│據告訴) │ │ │ │ │ │ │ │張雅婷)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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