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3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ㄧ、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揚被訴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