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易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易字第89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1383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514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515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全部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吳建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吳建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10月間透過「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結識許妙如,彼2 人自99年12月25日開始交往;且吳建維為取得許妙如之信任,竟向許妙如佯稱其係某航空公司之飛機維修師,並有投資、經營1 間葬儀社與2 間餐廳,更在日本置產,復承諾於100 年間與許妙如結婚,乃許妙如信以為真,認吳建維係以結婚為前提與之交往,且具有相當之資力。詎吳建維以上開方式取得許妙如之信任後,即陸續假藉投資、營業週轉、結婚購屋、為婚後共同生活儲蓄、處理汽車貸款等事由,使許妙如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以匯款等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吳建維;且吳建維自100 年2 月起,亦利用許妙如上述陷於錯誤後之信任關係,使許妙如交付其所申辦之6 張信用卡供吳建維使用,乃吳建維持該6 張信用卡接續為附表二至七所示之刷卡消費(該6 張信用卡之發卡銀行、卡號及各次刷卡之日期、金額、特約商店,詳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復取得各次消費所得之財物。嗣吳建維音訊全無,亦未還款,且於100 年10月1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許妙如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吳建維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2 月中旬透過「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結識鄧靜雯,且吳建維得知鄧靜雯為單親媽媽,有一女兒須照顧、扶養,竟向鄧靜雯佯稱其係1 間葬儀社及2 間餐廳之經營者,且願意陪伴鄧靜雯照顧女兒與家庭,進而追求鄧靜雯,復攜同鄧靜雯前往新北市淡水區、三芝區一帶某餐廳,營造該餐廳係吳建維所經營之假象,乃鄧靜雯信以為真,認吳建維確有誠意與之交往,且具有相當之資力。詎吳建維以上述方式取得鄧靜雯之信任後,即假藉其所經營之葬儀社、餐廳一時資金週轉不靈,向鄧靜雯商借款項,並向鄧靜雯表示「單靠一份微薄薪水照顧女兒與家庭甚屬不易,可將借款與之週轉作為投資,賺取利息貼補家用」為由,使鄧靜雯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八所示之日期,以匯款等方式交付如附表八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之款項及附表八編號10所示價值之金飾予吳建維。嗣吳建維僅償還鄧靜雯新臺幣(下同)4 萬6 千元,即自100 年4 月起音訊全無,鄧靜雯察覺有異,至內政部警政署之網站查詢,始知吳建維另涉他案而受法院及檢察署通緝,旋向檢察署對吳建維提出告訴,復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案經許妙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鄧靜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程序事項: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本件被告吳建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建維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坦承不諱,且其對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詐欺所得金錢數額與刷卡金額均不爭執;此外,並有下列事證足以佐證: 1.證人即告訴人許妙如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5 至8 、72、73頁、第74頁背面),及其所提出之訴狀(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75至79頁)暨該訴狀所附之匯款明細表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81至83頁)、玉山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摺影本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32至35、84至89、100 至110 頁)、臺北縣三峽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93、94頁)、華南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38、39、98、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95至97頁)、匯款單5 張(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36、37、39、90至92頁)、富邦人壽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借款明細表各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11 至114 頁)、三信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撥款授權書、本票各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16 、117 頁)、汽車買賣合約書、委託辦理貸款清償事項書各1 份、本票2 紙(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61 至164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各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65 至169 頁),及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書面陳述(見本院卷第105 至119 、127 至143 頁)。 2.證人即告訴人鄧靜雯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士檢偵8084卷第5 至8 、36至38頁,板檢偵緝2514卷第39至41、94、95頁),及其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1 份(含告訴人整理之被告借款紀錄表等附件資料,見板檢偵14577 卷第1 至4 頁)、其華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 份(見士檢偵8084卷第18、19頁)。3.證人陳宥縈(原名為陳凌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1至13頁、第73頁背面、第74頁,板檢偵緝2514卷第98、99頁,本院卷第72至75頁)。 4.證人即代坤國際有限公司(即代坤葬儀社)負責人高泉鼎於警詢中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4頁,板檢偵緝2514卷第123 、124 頁)。 5.證人吳懷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124 、125 頁)。 6.證人即汽車業務吳晉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122 、123 頁)。 7.證人劉智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板檢偵31383 卷二第3 至4 頁)。 8.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18 至160 頁)及消費簽單38張(見板檢偵31383 卷二第16至20、53至55、57至59、89至91、96、97、123 頁)。 9.證人陳宥縈(原名為陳凌玉)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提款卡正反面影本各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26至31頁)。 1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5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336 號判決書列印紙本各1 份(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49至70、79、80頁)。 11.代坤國際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各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25、187 至194 頁)。 12.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97 、198 頁)。 (二)又被告辯稱:陳宥縈有以電腦操作線上轉帳方式盜領告訴人許妙如之金錢,也有刷告訴人許妙如之信用卡,且我拿到告訴人鄧靜雯所交付之款項後,有分一半給陳宥縈,另陳宥縈係於100 年初向我表示亟需用錢,並透過Skype 之方式教導我如何騙取告訴人許妙如之金錢等財物,我才開始詐騙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而主張陳宥縈為其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共犯。惟證人陳宥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供證稱:我與被告係於愛情公寓聊天室網站認識,並於100 年4 月中旬開始交往,至同年10月初分手,我於100 年9 月中旬向被告借款6 萬元,被告表示他朋友會直接匯給我,並請我提供我所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後來被告拿該帳戶的提款卡去確認這筆錢有無入帳,被告便直接把這6 萬元領走,表示要先拿去作為生意週轉之用,所以沒有借給我,被告當天領完錢就把提款卡拿給我了,之後100 年10月8 日我朋友要轉帳給我卻轉不進來,我就打電話去銀行問,才知道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見板檢偵31383 卷一第11至13頁、第73頁背面、第74頁,本院卷第72至75頁)。參以證人即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皆未證稱證人陳宥縈除提供帳戶供被告使用外,有何與被告間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證人陳宥縈與被告於100 年8 月中旬時確為同居男女友關係,已據證人劉智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板檢偵38383 卷二第3 、4 頁),是證人陳宥縈出借其帳戶與被告之舉,亦與常情無違,自難單憑被告使用證人陳宥縈之帳戶向告訴人許妙如收取款項,逕認證人陳宥縈亦有參與詐欺告訴人許妙如之犯行。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或聲請調取之帳戶資料、存摺、信用卡交易明細、字條等證據(見本卷第51、89至98、100 至103 、126 、150 頁),僅能證明被告與證人陳宥縈交往期間,或有交付證人陳宥縈金錢或與之一同刷卡消費之情,然無法證明證人陳宥縈知悉被告所交付之款項或持以消費之信用卡來源為何。至被告雖聲請向Skype 軟體之臺灣地區代理商調取其與證人陳宥縈間之通聯記錄,惟被告所陳報之Skype 帳號均非透過該代理商所申請,故未能提供任何資訊,有連科通訊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7 月30日連科102 法字第029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 頁)。另檢察官亦認證人陳宥縈就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遭詐騙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從而,被告辯稱證人陳宥縈為其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詐欺取財之共犯云者,既僅有被告之供述為據,而乏其他證據可佐,自難憑採。 (三)另告訴人許妙如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被告使用告訴人許妙如信用卡消費並冒名簽單,所犯之罪行非僅為詐欺罪,欲加以提告被告偽造文書罪等語(見本院卷第128 頁)。惟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而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則以無製作權人,擅自以他人之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其要件。茍若已得他人之同意,而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含按捺指印);或與他人勾串,冒用他人之名義製作文書,縱令所載內容不實,亦與偽造署押或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遽依上開罪名相繩。本件被告對其持告訴人許妙如之6 張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金額乙節固供承不諱,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使用告訴人許妙如信用卡時,一部分有經過同意,告訴人許妙如沒有說刷卡用途僅限於網路購物,我原則上每次刷卡都會問告訴人許妙如一次,偶爾會忘記問,我使用信用卡時,都有向告訴人許妙如告知用途等語(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100 頁);其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刷卡消費都是經過告訴人許妙如之同意,告訴人許妙如收到信用卡帳單後,沒有向我反應帳單內有未經她同意授權之消費,只要求我支付我所消費之信用卡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62 頁背面、第163 頁)。稽之告訴人許妙如於偵查中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統計表等相關資料(見板檢偵31383 卷第118 至160 頁),被告持告訴人許妙如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期間,長達8 個月之久,且被告各期消費之金額,皆高達數萬元,另該期間內之信用卡款,各期均有繳納記錄。告訴人許妙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稱:僅「乙方消費金額由甲方支付」所列者為被告未經授權之刷卡消費,這部分是我們分開後我獨力償還等語(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96、97頁)。可知於被告持用告訴人許妙如信用卡之期間內,告訴人許妙如應有收到信用卡帳單,復按期繳納部分信用卡款;倘被告確曾未經告訴人許妙如授權同意即刷卡消費,以被告消費金額之高,告訴人許妙如何以未向被告儘早取回信用卡、甚或向發卡銀行申請停用該信用卡之舉,反而繼續容任被告使用該信用卡?是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全然無據;告訴人許妙如應係受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乃交付並授權被告使用該等信用卡甚明。況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偽造文書犯行,故告訴人許妙如所稱被告涉有盜刷信用卡犯嫌,既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為據,尚屬不能證明。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建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又被告詐騙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之手法前後一貫,且被告使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分別陷於錯誤後,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一、八所示之金錢予被告,告訴人許妙如亦交付信用卡供被告消費使用,可認被告就個別告訴人部分,各係在同一計劃之範圍內實施。是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為詐欺取財犯行,既分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且於密接時地內所為,復個別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就同一告訴人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再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鄧靜雯分別為詐欺取財犯行之開始犯罪時間相隔數月之久,難認被告於99年12月間對告訴人許妙如行詐欺犯行時,即已預見其將於100 年2 月間認識另一告訴人鄧靜雯,遑論計畫對之一併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故被告就事實欄所示對不同告訴人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犯意顯然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公訴意旨就事實欄部分兼論以被告詐欺得利罪嫌,惟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本件告訴人許妙如除交付現款予被告外,亦交付信用卡予被告,供被告持之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刷卡消費;是被告實際取得者,乃信用卡本身暨使用該信用卡消費所得之財物,並非財物以外之不法利益。故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行使詐術而使之交付信用卡供被告消費部分,同屬被告對告訴人許妙如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不另構成詐欺得利罪嫌;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解。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類似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列印紙本在卷可參(見板檢偵緝2514卷第49至71、79、80頁),詎其猶不思悔改,不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等之感情信任,詐取鉅額款項與信用卡,使身為單親媽媽之告訴人鄧靜雯經濟狀況雪上加霜,更造成告訴人許妙如背負沉重債務,且被告本件詐得之財物價值總合,與其前案相較,亦有顯著增加之情,足見被告本件犯罪情節之重、惡性之深,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對其全部犯行坦認不諱,惟其因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既已取得數以百萬計之鉅額不法所得,卻僅能向兩位告訴人提出每月合計2 萬元之賠償條件,難認被告已積極彌補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末查,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被告所犯上開2 罪,均經本院分別判處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鍾維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1 │99年12月25日 │2,000元 │ │├──┼───────┼────────┼──────┤│ 2 │99年12月26日 │3,000元 │ │├──┼───────┼────────┼──────┤│ 3 │99年12月26日 │20,000元 │ │├──┼───────┼────────┼──────┤│ 4 │99年12月27日 │300,000元 │ │├──┼───────┼────────┼──────┤│ 5 │99年12月27日 │30,000元 │ │├──┼───────┼────────┼──────┤│ 6 │99年12月28日 │30,000元 │ │├──┼───────┼────────┼──────┤│ 7 │99年12月29日 │27,000元 │ │├──┼───────┼────────┼──────┤│ 8 │99年12月30日 │30,000元 │ │├──┼───────┼────────┼──────┤│ 9 │99年12月30日 │90,000元 │ │├──┼───────┼────────┼──────┤│ 10 │99年12月30日 │30,000元 │ │├──┼───────┼────────┼──────┤│ 11 │99年12月30日 │420,000元 │ │├──┼───────┼────────┼──────┤│ 12 │99年12月30日 │100,000元 │ │├──┼───────┼────────┼──────┤│ 13 │99年12月31日 │150,000元 │ │├──┼───────┼────────┼──────┤│ 14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5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6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7 │100 年1 月1 日│20,000元 │ │├──┼───────┼────────┼──────┤│ 18 │100 年1 月1 日│15,000元 │ │├──┼───────┼────────┼──────┤│ 19 │100 年1 月2 日│30,000元 │ │├──┼───────┼────────┼──────┤│ 20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1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2 │100 年1 月2 日│20,000元 │ │├──┼───────┼────────┼──────┤│ 23 │100 年1 月2 日│10,000元 │ │├──┼───────┼────────┼──────┤│ 24 │100 年1 月2 日│600,000元 │ │├──┼───────┼────────┼──────┤│ 25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6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7 │100 年1 月3 日│30,000元 │ │├──┼───────┼────────┼──────┤│ 28 │100 年1 月3 日│20,000元 │ │├──┼───────┼────────┼──────┤│ 29 │100 年1 月4 日│102,000元 │ │├──┼───────┼────────┼──────┤│ 30 │100 年1 月4 日│3,700元 │ │├──┼───────┼────────┼──────┤│ 31 │100 年1 月5 日│155,000元 │ │├──┼───────┼────────┼──────┤│ 32 │100 年1 月5 日│25,000元 │ │├──┼───────┼────────┼──────┤│ 33 │100 年1 月6 日│518,000元 │ │├──┼───────┼────────┼──────┤│ 34 │100 年1 月6 日│134,000元 │ │├──┼───────┼────────┼──────┤│ 35 │100 年1 月7 日│10,000元 │ │├──┼───────┼────────┼──────┤│ 36 │100 年1 月7 日│11,600元 │ │├──┼───────┼────────┼──────┤│ 37 │100 年1 月10日│5,800元 │ │├──┼───────┼────────┼──────┤│ 38 │100 年1 月11日│290,000元 │ │├──┼───────┼────────┼──────┤│ 39 │100 年1 月11日│834,970元 │ │├──┼───────┼────────┼──────┤│ 40 │100 年1 月11日│200,000元 │ │├──┼───────┼────────┼──────┤│ 41 │100 年1 月12日│5,000元 │ │├──┼───────┼────────┼──────┤│ 42 │100 年1 月13日│150,000元 │ │├──┼───────┼────────┼──────┤│ 43 │100 年1 月24日│85,000 元 │ │├──┼───────┼────────┼──────┤│ 44 │100 年1 月25日│195,000元 │ │├──┼───────┼────────┼──────┤│ 45 │100 年2 月1 日│44,000元 │ │├──┼───────┼────────┼──────┤│ 46 │100 年2 月8 日│75,000元 │ │├──┼───────┼────────┼──────┤│ 47 │100 年2 月11日│10,000元 │ │├──┼───────┼────────┼──────┤│ 48 │100 年2 月11日│80,000元 │ │├──┼───────┼────────┼──────┤│ 49 │100 年2 月14日│25,000元 │ │├──┼───────┼────────┼──────┤│ 50 │100 年2 月18日│3,800元 │ │├──┼───────┼────────┼──────┤│ 51 │100 年2 月21日│66,000元 │ │├──┼───────┼────────┼──────┤│ 52 │100 年3 月1 日│42,300元 │ │├──┼───────┼────────┼──────┤│ 53 │100 年3 月2 日│16,000元 │ │├──┼───────┼────────┼──────┤│ 54 │100 年3 月12日│5,000元 │ │├──┼───────┼────────┼──────┤│ 55 │100 年3 月15日│80,000元 │ │├──┼───────┼────────┼──────┤│ 56 │100 年4 月1 日│30,000元 │ │├──┼───────┼────────┼──────┤│ 57 │100 年4 月1 日│20,000元 │ │├──┼───────┼────────┼──────┤│ 58 │100 年4 月2 日│10,000元 │ │├──┼───────┼────────┼──────┤│ 59 │100 年4 月3 日│30,000元 │ │├──┼───────┼────────┼──────┤│ 60 │100 年4 月4 日│15,000元 │ │├──┼───────┼────────┼──────┤│ 61 │100 年4 月6 日│67,000元 │ │├──┼───────┼────────┼──────┤│ 62 │100 年4 月13日│100,000元 │ │├──┼───────┼────────┼──────┤│ 63 │100 年4 月18日│100,000元 │ │├──┼───────┼────────┼──────┤│ 64 │100 年5 月1 日│45,800元 │ │├──┼───────┼────────┼──────┤│ 65 │100 年5 月1 日│10,000元 │ │├──┼───────┼────────┼──────┤│ 66 │100 年5 月11日│16,000元 │ │├──┼───────┼────────┼──────┤│ 67 │100 年5 月24日│2,000元 │ │├──┼───────┼────────┼──────┤│ 68 │100 年5 月28日│3,2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3300」 │├──┼───────┼────────┼──────┤│ 69 │100 年5 月28日│2,000元 │ │├──┼───────┼────────┼──────┤│ 70 │100 年6 月1 日│44,000元 │ │├──┼───────┼────────┼──────┤│ 71 │100 年6 月14日│800元 │ │├──┼───────┼────────┼──────┤│ 72 │100 年6 月21日│15,000元 │ │├──┼───────┼────────┼──────┤│ 73 │100 年6 月23日│5,000元 │ │├──┼───────┼────────┼──────┤│ 74 │100 年6 月26日│14,000元 │ │├──┼───────┼────────┼──────┤│ 75 │100 年6 月28日│10,000元 │ │├──┼───────┼────────┼──────┤│ 76 │100 年7 月1 日│40,000元 │ │├──┼───────┼────────┼──────┤│ 77 │100 年7 月1 日│14,000元 │ │├──┼───────┼────────┼──────┤│ 78 │100 年7 月8 日│7,000元 │ │├──┼───────┼────────┼──────┤│ 79 │100 年9 月1 日│20,000元 │ │├──┼───────┼────────┼──────┤│ 80 │100 年9 月6 日│25,000元 │ │├──┼───────┼────────┼──────┤│ 81 │100 年9 月26日│20,000元 │ │├──┼───────┼────────┼──────┤│ 82 │100 年9 月26日│30,000元 │ │├──┼───────┼────────┼──────┤│ 83 │100 年9 月27日│30,000元 │ │├──┼───────┼────────┼──────┤│ │合計 │6034,97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0000000 」│└──┴───────┴────────┴──────┘ 附表二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新臺幣)│├──┼───────┼─────────┼─────┤│ 1 │100 年5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46,000元 │├──┼───────┼─────────┼─────┤│ 2 │100 年5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7,000元 │├──┼───────┼─────────┼─────┤│ 3 │100 年5 月20日│大中華通訊行 │16,000元 │├──┼───────┼─────────┼─────┤│ 4 │100 年6 月3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05元 │├──┼───────┼─────────┼─────┤│ 5 │100 年7 月6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6 │100 年7 月7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60元 │├──┼───────┼─────────┼─────┤│ 7 │100 年7 月8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8 │100 年7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0元 │├──┴───────┴─────────┼─────┤│合計 │148,865元 │└────────────────────┴─────┘ 附表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 │ │(新臺幣)│├──┼───────┼─────────┼─────┤│ 1 │100 年2 月2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00元 │├──┼───────┼─────────┼─────┤│ 2 │100 年2 月2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80元 │├──┼───────┼─────────┼─────┤│ 3 │100 年2 月25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175元 │├──┼───────┼─────────┼─────┤│ 4 │100 年2 月25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元 │├──┼───────┼─────────┼─────┤│ 5 │100 年2 月25日│昇光車業 │5,200元 │├──┼───────┼─────────┼─────┤│ 6 │100 年2 月28日│大中華通訊行 │27,000元 │├──┼───────┼─────────┼─────┤│ 7 │100 年3 月2 日│FREER僑蒂絲通化門 │2,856元 │├──┼───────┼─────────┼─────┤│ 8 │100 年3 月3 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27,992元 │├──┼───────┼─────────┼─────┤│ 9 │100 年3 月4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10 │100 年3 月6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000元 │├──┼───────┼─────────┼─────┤│ 11 │100 年3 月7 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28,900元 │├──┼───────┼─────────┼─────┤│ 12 │100 年3 月7 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8,800元 │├──┼───────┼─────────┼─────┤│ 13 │100 年3 月8 日│台北縣金山區農會 │1,150元 │├──┼───────┼─────────┼─────┤│ 14 │100 年3 月10日│中油菜寮站 │1,300元 │├──┼───────┼─────────┼─────┤│ 15 │100 年3 月10日│嘉(峰-山+山)汽車材│6,999元 │├──┼───────┼─────────┼─────┤│ 16 │100 年3 月10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3,200元 │├──┼───────┼─────────┼─────┤│ 17 │100 年3 月1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030元 │├──┼───────┼─────────┼─────┤│ 18 │100 年3 月12日│嘉(峰-山+山)汽車材│6,200元 │├──┼───────┼─────────┼─────┤│ 19 │100 年3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19元 │├──┼───────┼─────────┼─────┤│ 20 │100 年3 月14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249元 │├──┼───────┼─────────┼─────┤│ 21 │100 年3 月16日│FUJITSU │30,000元 │├──┼───────┼─────────┼─────┤│ 22 │100 年3 月16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15元 │├──┼───────┼─────────┼─────┤│ 23 │100 年3 月1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20元 │├──┼───────┼─────────┼─────┤│ 24 │100 年3 月22日│FUJITSU │13,000元 │├──┼───────┼─────────┼─────┤│ 25 │100 年3 月2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26 │100 年3 月24日│台亞新營南下站 │1,069元 │├──┼───────┼─────────┼─────┤│ 27 │100 年3 月25日│銀鯨墾丁門市部BS9 │2,531元 │├──┼───────┼─────────┼─────┤│ 28 │100 年3 月26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29 │100 年3 月26日│中油泰安北上加油站│1,330元 │├──┼───────┼─────────┼─────┤│ 30 │100 年3 月2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0元 │├──┼───────┼─────────┼─────┤│ 31 │100 年3 月28日│利元汽車材料行 │4,100元 │├──┼───────┼─────────┼─────┤│ 32 │100 年3 月29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80元 │├──┼───────┼─────────┼─────┤│ 33 │100 年3 月29日│嘉(峰-山+山)汽車材│2,400元 │├──┼───────┼─────────┼─────┤│ 34 │100 年4 月1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35 │100 年4 月1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260元 │├──┼───────┼─────────┼─────┤│ 36 │100 年4 月3 日│中油泰新加油自助站│341元 │├──┼───────┼─────────┼─────┤│ 37 │100 年4 月3 日│中信錢加值7-11富陽│505元 ││ │ │及手續費 │ │├──┼───────┼─────────┼─────┤│ 38 │100 年4 月4 日│北海加油站 │1,100元 │├──┼───────┼─────────┼─────┤│ 39 │100 年4 月6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0 │100 年4 月9 日│伯朗咖啡木柵店 │110元 │├──┼───────┼─────────┼─────┤│ 41 │100 年4 月1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2 │100 年4 月10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300元 │├──┼───────┼─────────┼─────┤│ 43 │100 年4 月10日│昇光車業 │8,000元 │├──┼───────┼─────────┼─────┤│ 44 │100 年4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5 │100 年4 月14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722元 │├──┼───────┼─────────┼─────┤│ 46 │100 年4 月15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47 │100 年4 月1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200元 │├──┼───────┼─────────┼─────┤│ 48 │100 年4 月20日│燦坤3C內湖旗鑑店 │13,040元 │├──┼───────┼─────────┼─────┤│ 49 │100 年4 月20日│燦坤3C樂業店 │15,039元 │├──┼───────┼─────────┼─────┤│ 50 │100 年4 月22日│中信錢加值7-11富陽│505元 ││ │ │及手續費 │ │├──┼───────┼─────────┼─────┤│ 51 │100 年4 月2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52 │100 年4 月24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509元 │├──┼───────┼─────────┼─────┤│ 53 │100 年4 月26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649元 │├──┼───────┼─────────┼─────┤│ 54 │100 年4 月27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55 │100 年4 月28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56 │100 年5 月1 日│慶豐加油站 │1,150元 │├──┼───────┼─────────┼─────┤│ 57 │100 年5 月2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412元 │├──┼───────┼─────────┼─────┤│ 58 │100 年5 月4 日│南興加油站 │937元 │├──┼───────┼─────────┼─────┤│ 59 │100 年5 月8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300元 │├──┼───────┼─────────┼─────┤│ 60 │100 年5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8,500元 │├──┼───────┼─────────┼─────┤│ 61 │100 年5 月9 日│FUJITSU │11,730元 │├──┼───────┼─────────┼─────┤│ 62 │100 年5 月11日│永錡加油站股份有限│1,100元 ││ │ │公司 │ │├──┼───────┼─────────┼─────┤│ 63 │100 年5 月12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64 │100 年5 月1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80元 │├──┼───────┼─────────┼─────┤│ 65 │100 年5 月21日│瓦城泰國料理安和店│3,075元 │├──┼───────┼─────────┼─────┤│ 66 │100 年5 月24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65元 │├──┼───────┼─────────┼─────┤│ 67 │100 年5 月27日│7-11富陽 │850元 │├──┼───────┼─────────┼─────┤│ 68 │100 年5 月30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510元 │├──┼───────┼─────────┼─────┤│ 69 │100 年5 月30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70 │100 年5 月31日│中油北斗交流道 │1,100元 │├──┼───────┼─────────┼─────┤│ 71 │100 年6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72 │100 年6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73 │100 年6 月5 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74 │100 年6 月14日│中油濱江大直橋加油│1,671元 │├──┼───────┼─────────┼─────┤│ 75 │100 年6 月17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1,100元 │├──┼───────┼─────────┼─────┤│ 76 │100 年6 月18日│中油北新路加油站 │887元 │├──┼───────┼─────────┼─────┤│ 77 │100 年6 月21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915元 │├──┼───────┼─────────┼─────┤│ 78 │100 年6 月25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79 │100 年6 月26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859元 │├──┼───────┼─────────┼─────┤│ 80 │100 年7 月12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81 │100 年7 月13日│台灣中油富陽街站 │880元 │├──┴───────┴─────────┼─────┤│合計 │445,226元 │└────────────────────┴─────┘ 附表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4 月23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1,410元 │├──┼───────┼─────────┼─────┤│ 2 │100 年4 月25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3,803元 │├──┼───────┼─────────┼─────┤│ 3 │100 年4 月29日│天仁茶葉公司通化街│3,990元 │├──┼───────┼─────────┼─────┤│ 4 │100 年5 月1 日│曾記糬站前門市 │1,422元 │├──┼───────┼─────────┼─────┤│ 5 │100 年5 月4 日│曾記糬站前門市 │855元 │├──┼───────┼─────────┼─────┤│ 6 │100 年5 月4 日│豐禾興實業有限公司│900元 │├──┼───────┼─────────┼─────┤│ 7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750元 │├──┼───────┼─────────┼─────┤│ 8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995元 │├──┼───────┼─────────┼─────┤│ 9 │100 年5 月12日│大中華通訊行 │24,500元 │├──┼───────┼─────────┼─────┤│ 10 │100 年5 月14日│FREER僑蒂絲通化門 │1,598元 │├──┼───────┼─────────┼─────┤│ 11 │100 年5 月19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515元 │├──┼───────┼─────────┼─────┤│ 12 │100 年5 月19日│燦坤3C樂業店 │1,388元 │├──┼───────┼─────────┼─────┤│ 13 │100 年5 月21日│安和旅館 │2,000元 │├──┼───────┼─────────┼─────┤│ 14 │100 年5 月24日│屈臣氏南山分公司 │1,213元 │├──┼───────┼─────────┼─────┤│ 15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6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17 │100 年9 月13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元 │├──┴───────┴─────────┼─────┤│合計 │79,339元 │└────────────────────┴─────┘ 附表五 ┌──────────────────────────┐│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 4月28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2 │100 年5 月3 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3 │100 年5 月5 日│大中華通訊行 │25,000元 │├──┼───────┼─────────┼─────┤│ 4 │100 年5 月30日│大中華通訊行 │5,000元 │├──┼───────┼─────────┼─────┤│ 5 │100 年9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合計 │140,000元 │└────────────────────┴─────┘ 附表六 ┌──────────────────────────┐│花期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3 月23日│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4,488元 ││ │ │司 │ │├──┼───────┼─────────┼─────┤│ 2 │100 年3 月29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200 元 │├──┼───────┼─────────┼─────┤│ 3 │100 年5 月8 日│大中華通訊行 │45,000元 │├──┼───────┼─────────┼─────┤│ 4 │100 年5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5 │100 年6 月6 日│金草寵物精品店萊恩│335元 │├──┼───────┼─────────┼─────┤│ 6 │100 年6 月14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2,724元 │├──┼───────┼─────────┼─────┤│ 7 │100 年6 月14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8 │100 年7 月9 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 9 │100 年7 月11日│大中華通訊行 │20,000元 │├──┼───────┼─────────┼─────┤│ 10 │100 年7 月11日│大中華通訊行 │24,000元 │├──┴───────┴─────────┼─────┤│合計 │146,747元 │└────────────────────┴─────┘ 附表七 ┌──────────────────────────┐│花期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0 年3 月3 日│統一皇帽中山門市部│3,894元 │├──┼───────┼─────────┼─────┤│ 2 │100 年3 月30日│昇光車業 │3,600元 │├──┼───────┼─────────┼─────┤│ 3 │100 年4 月6 日│嘉(峰-山+山)汽車材│1,800元 │├──┼───────┼─────────┼─────┤│ 4 │100 年4 月13日│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9,490元 │├──┼───────┼─────────┼─────┤│ 5 │100 年4 月17日│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600元 ││ │ │司 │ │├──┼───────┼─────────┼─────┤│ 6 │100 年4 月22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025元 │├──┼───────┼─────────┼─────┤│ 7 │100 年4 月23日│佐丹奴通化門市 │5,294元 │├──┼───────┼─────────┼─────┤│ 8 │100 年4 月24日│前進皮鞋店 │700元 │├──┼───────┼─────────┼─────┤│ 9 │100 年4 月24日│合億服飾行 │7,000元 │├──┼───────┼─────────┼─────┤│ 10 │100 年4 月25日│生活工場通化店 │1,344元 │├──┼───────┼─────────┼─────┤│ 11 │100 年4 月27日│燦坤3C樂業店 │2,490元 │├──┼───────┼─────────┼─────┤│ 12 │100 年5 月1 日│燦坤3C樂業店 │14,178元 │├──┼───────┼─────────┼─────┤│ 13 │100 年5 月3 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4 │100 年5 月6 日│銀鯨通化店 │550元 │├──┼───────┼─────────┼─────┤│ 15 │100 年6 月14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6 │100 年6 月15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7 │100 年6 月15日│大中華通訊行 │10,000元 │├──┼───────┼─────────┼─────┤│ 18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4,000元 │├──┼───────┼─────────┼─────┤│ 19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15,000元 │├──┼───────┼─────────┼─────┤│ 20 │100 年7 月18日│大中華通訊行 │30,000元 │├──┼───────┼─────────┼─────┤│ 21 │100 年9 月2 日│大中華通訊行 │25,000元 │├──┴───────┴─────────┼─────┤│合計 │169,965元 │└────────────────────┴─────┘ 附表八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1 │100 年2 月26日│140,000元 │ │├──┼───────┼────────┼──────┤│ 2 │100 年2 月26日│30,000元 │ │├──┼───────┼────────┼──────┤│ 3 │100 年2 月27日│32,000元 │ │├──┼───────┼────────┼──────┤│ 4 │100 年2 月27日│90,000元 │ │├──┼───────┼────────┼──────┤│ 5 │100 年2 月27日│30,000元 │ │├──┼───────┼────────┼──────┤│ 6 │100 年3 月1 日│13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13000」 │├──┼───────┼────────┼──────┤│ 7 │100 年3 月1 日│10,000元 │ │├──┼───────┼────────┼──────┤│ 8 │100 年3 月4 日│360,000元 │ │├──┼───────┼────────┼──────┤│ 9 │100 年3 月15日│50,000元 │ │├──┼───────┼────────┼──────┤│ │合 計 │87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