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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36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3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權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幸慧
被告
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郭振祺

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第1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另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權詳企業有限公司、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郭振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郭振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權詳企業有限公司、權鑫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則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應科處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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