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三裕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世翔
- 被告
- 華碩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承達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彭國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華碩王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三裕資訊有限公司係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華碩王有限公司係違反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條第2 項之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102 年9 月24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