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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33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立邦

      鍾侑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9476 號、102 年度偵字第9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立邦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非法重製光碟壹片、「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 Tree Stage1-11 」非法重製光碟玖片,共壹拾片,均沒收。

鍾侑廷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R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非法重製光碟壹片、「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 Tree Stage1-11 」非法重製光碟玖片,共壹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9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3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原「臺灣大哥大門號申請書1 只」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暨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各1紙」。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4 原「上開網站會員資料1 只」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露天拍賣會員帳號『zaw4579』之會員資料1 紙」。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5 原「上開網站列印資料1 只... 」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上開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 份」。

㈤另應補充「告訴代理人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之職員陳中正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證據,以證明「ReadingHouse 18個故事全集」、「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Tree Stage1-11」等著作,分別係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及扣案之「R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光碟1 片、「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 Tree Stage1-11 」光碟9 片均係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等事實。

㈥並另補充理由如下:「按行動電話門號係與他人聯繫之重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自以本人保管使用為原則。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持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之方式申辦之,且任何人均可任意申辦數行動電話號碼供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邇來社會上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進行犯罪行為以逃避國家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因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卻向不特定人蒐集他人之門號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門號供作非法犯罪之用,應可預見。被告邱立邦、鍾侑廷均為成年人,並分別具有高職畢業、專科肄業之學歷(見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應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此亦當認識甚明,被告既均具此等知識,且被告邱立邦明知其所提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之證件,係供被告鍾侑廷持之以被告邱立邦名義申辦門號,並由被告鍾侑廷將所申辦之門號交予他人作為抵償被告鍾侑廷個人債務之用,被告鍾侑廷更係一次提供7 門號予他人抵償債務,均見渠等供述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第29476 號卷第34頁、第35頁),以提供之數量而言,實甚反於常情,且交付門號即得抵償債務,可見他人取得門號將可獲得較債務清償相同或更高之利益,是被告二人對該所申辦之門號將可能流落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並藉此躲避查緝身分此節實可預見,卻漠視於此,被告邱立邦猶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證件交予被告鍾侑廷申辦門號,被告鍾侑廷亦將所申辦之門號交予不詳男子,此即彰顯渠等有幫助該他人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渠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是核被告邱立邦、鍾侑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幫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另本件查獲之經過,係警員於網路巡邏時,發現該露天拍賣會員帳號「zaw4579 」之拍賣網站所刊登陳列之內容有異,即佯裝為買家向該賣家購買「R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光碟1 片、「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 Tree Stage1-11 」光碟9 片,共計10片之侵害著作權法之重製光碟,有警員偵查報告、告訴代理人職員陳中正警詢之證述及該拍賣網站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佐,足見警員實際上尚無購買之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而未有使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狀態擴散之情形,應未構成散布,此部分當僅構成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附此敘明。另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二人另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自附件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未見被告二人有何幫助正犯意圖銷售而重製非法光碟之記載,聲請意旨應係贅引該條項為論罪法條,是此部分應予更正,併此說明。又被告二人各對本件正犯以提供雙證件及申辦、交付門號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皆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均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鍾侑廷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及前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補充更正後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二人各該幫助行為,均足使著作財產權人蒙受銷售利益之損失,使大眾對於該商品之價值判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潛在之市場利益,且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當,兼衡被告邱立邦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存卷可按,被告鍾侑廷則前有因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處刑確定在案,有如前述,渠等如前開所敘明之各自智識程度,及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並考量渠等各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扣案之「R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光碟1 片、「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ing Tree Stage1-11 」光碟9 片,共計10片之非法重製光碟,均係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476號
                                     102年度偵字第9631號
    被      告  邱立邦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街00巷0號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侑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14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侑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於民國99 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其與邱立邦均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
    預見提供其申辦之行動電話號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作為犯罪之用,竟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賣非法重製光碟而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11月間某日時
    ,在不詳處所,由邱立邦將其身分證及健保卡交予鍾侑廷,
    再由鍾侑廷於100 年11月16日,持上開證件,以邱立邦名義
    ,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SIM卡後,再由鍾侑廷將上開門號SIM卡,於不詳時、地,
    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以抵償其所積欠之利息共
    新臺幣(下同)1萬餘元;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明知「R
    eading House 18個故事全集」、「牛津閱讀樹Oxford Read
    ing Tree Stage1-11」等著作,分別係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敦煌公司),及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奧克斯福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敦煌公
    司或奧克斯福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竟先於
    同年月17日,以上開門號,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網路認證使
    用「zaw4579」 拍賣帳號,待確認通過後,復於同年12月27
    日起,至101 年1月6日止,在不詳處所,在露天拍賣網站,
    以「zaw4579」 帳號,刊登販售上開盜版圖書光碟之訊息及
    照片,並以含運費新臺幣(下同)880 元之價格,供不特定
    顧客下標購買,且以不知情之張雅靜(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
    嫌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
    處分)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供顧客匯款,嗣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員
    於執行網路勤務時,發現上開訊息,並於101 年1月6日,佯
    以顧客下標購買,並於101年1月9日,匯款880元至上開帳戶
    內,經對方郵寄取得盜版圖書光碟共10片,並鑑定確屬盜版
    光碟,而報請警方偵辦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敦煌公司、奧克斯福公司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邱立邦之供述  │伊與被告鍾侑廷係朋友,│
    │    │                  │因被告鍾侑廷表示缺錢繳│
    │    │                  │利息,要辦門號抵債,所│
    │    │                  │以伊就提供相關證件,供│
    │    │                  │被告鍾侑廷以其名義,申│
    │    │                  │辦上開門號,上開門號申│
    │    │                  │辦後,均由被告鍾侑廷始│
    │    │                  │用之事實。            │
    ├──┼─────────┼───────────┤
    │ 2  │被告鍾侑廷之供述  │伊因為積欠地下錢莊,沒│
    │    │                  │錢繳利息,所以地下錢莊│
    │    │                  │要求提供門號,抵充利息│
    │    │                  │,伊就向親友借門號,當│
    │    │                  │時對方有告知係為躲避政│
    │    │                  │府查緝違法廣告,所以需│
    │    │                  │要使用別人之門號,且伊│
    │    │                  │當時總共提供7 個門號,│
    │    │                  │以抵償1 萬餘元利息之事│
    │    │                  │實。                  │
    ├──┼─────────┼───────────┤
    │ 3  │臺灣大哥大門號申請│上開門號確係被告鍾侑廷│
    │    │書1只             │持被告邱立邦之身分證件│
    │    │                  │,於100 年11月16日辦理│
    │    │                  │之事實。              │
    ├──┼─────────┼───────────┤
    │ 4  │上開網站會員資料 1│上開帳號係於100 年11月│
    │    │只                │17日申請,其認證手機即│
    │    │                  │為被告邱立邦上開門號之│
    │    │                  │事實。                │
    ├──┼─────────┼───────────┤
    │ 5  │上開網站列印資料 1│上開網站所販售光碟係盜│
    │    │只,及扣案盜版光碟│版品之事實。          │
    │    │10片              │                      │
    └──┴─────────┴───────────┘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淳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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