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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09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信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行關於「因竊盜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搶奪案件」;第6行關於「籚洲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蘆洲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上揭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086號
    被      告  王信昌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信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0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26號判決駁
    回其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101年10月13日2時許,王信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中
    國石油站加油站」加油時,見站內員工蘇超玄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旁,而機車座墊上翻,四下無
    人,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蘇超
    玄放置於機車座墊下置物箱內之七星香菸2 包得手,隨即逃
    逸。嗣蘇超玄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
    影器,而循王信昌所騎乘之上開機車查獲王信昌。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超
    玄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監視錄影照片5 張附卷佐證,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構成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9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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