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5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淑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2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淑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淑雅所為有害他人財產法益,守法觀念實有不足,又迄未賠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受損失,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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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2232號
被 告 楊淑雅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淑雅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之方式
,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仲信資融公司)特約之
昇鴻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
,昇鴻公司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總價金
新臺幣(下同)60,000元,分為15期給付,每月1期應給付
4,000 元,於買受人未繳清全部價款前,出賣人仍保有標的
物所有權,買受人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占有使用。
嗣昇鴻車業有限公司將其對楊淑雅之上開權利,讓與仲信公
司。詎楊淑雅在取得標的物後,自101年5月1日給付至101年
7月1日(即第3期)後即拒不依約給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於101年9月13日,將其持有之上開機車牽至新北市新莊
區當鋪,以2萬5,000元之代價典當予他人,而以上揭方式侵
占入己,致仲信資融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淑雅坦承不諱,並有昇鴻車業有限
公司廠商資料表、楊淑雅購買上揭車號機車分期付款申請表
、仲信資融催告函、楊淑雅還款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函附上揭車號機車之異動歷史查詢單、
過戶申請登記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附上揭機
車過戶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徐世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