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應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6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應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自民國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應予更正為「自民國101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應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1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1月30日止,多次利用其執行業務之機會,將其所收取並持有之運費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雇於告訴人公司,本應善盡其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竟為滿足一己貪念,利用執行業務之便,恣意侵占他人財物,殊非可取;兼衡其前無相類罪質之財產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並將本件侵占金額全數賠償予告訴人公司,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及收訖證明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頁、第1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4692號
被 告 陳應成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應成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受僱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晉越國際快遞有限公
司」(下稱晉越公司),擔任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
晉越公司臺北站外務人員,負責收送包裹及收取運費,為從
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期間,
利用向晉越公司客戶路特達電子有限公司、漢吉有限公司、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儷臻企業有限公司、桓豪有限
公司、百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邑揚貿易有限公司、翰妤國
際運通有限公司收取運費之機會,接續將所收取之運費共計
新臺幣(下同)6748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
占入己,並挪作他用殆盡。嗣經晉越公司發現並向本署提出
告訴,悉獲上情。
二、案經晉越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應成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晉
越公司代理人翁金清、賴聖云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侵占明
細表、切結書、對帳單、航空貨運寄送證明等資料影本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於任職期間多次侵占,其時間緊接,且依社會通念,足認係
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
請以1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姜 麗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