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8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補述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吳志航詳細之年籍資料,補述詳如上被告欄所載。

理由

一、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30日以新北院清刑義102 簡584 字第025559號以該案件業經確定,依法函送貴署執行在案;嗣貴署於102 年5 月8 日以新北檢玉癸102 罰執1183字第321410號函復本院:「主旨:檢還吳志航竊盜一案原卷3 宗,請裁定更正送達待全案確定,再行移送執行。說明:查本件判決書未載明被告年籍資料於法似有未合,今以來函而非裁定更正方式為之,並未送達被告及告訴人,全案似未確定,本署無法執行」等到院。

二、查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11月1 日院鎮文孝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101 年10月29日秘臺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略以:「各法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 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以公開,即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是法院個案裁判書於宣判、製作正本送達被告、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及案件其他相關關係人、相關移送單位或機關時,即屬公開,要無疑問,合先敘明。循據上述,本諸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核實舉重明輕原則,本院如上原判決之略式性記載,並無何違背法定之程式。又核諸本院審判卷宗暨各該附屬卷宗對照本院原判決觀之,並非屬被告年籍不詳,且亦無任何無從判斷是否合法送達之情事存在。再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以降之相關解釋,以及最高法院相類有關更正裁判判決例意旨觀之,均認裁判之得為更正者,以裁判之有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事者,方有更正之可言;又所稱錯誤者,應以裁判所表示者,與本來之意思顯然有不符為其判斷基準,如所表示者與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自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情事,仍非屬裁判更正之範圍。是本件並無裁判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事,核無更正之可言,合併說明。

三、矧本件乃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本諸職權裁定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所為判決,根據同法第454 條規定,有罪判決書之製作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2 項前段參照),因此,本件原判決所為略式性之記載,應無違背法定程式;又本案係經貴署起訴繫屬本院審理,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就貴署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即為自白犯罪,本院本於職權依法裁定以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已如前說明,是於原判決所為被告年籍證號住居所等之略式性記載,均屬有據【按:原判決日期為102 年1 月21日,而被告則自102 年1 月25日始因另案經緝獲後,同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本院查列被告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1 件在卷可佐,附此說明】,於法並無不合。再,本案原判決並無被告年籍不詳無法確認身分,致無從判斷送達是否合法情事存在,詳如上述,且本院原判決係依本院審判卷宗暨附屬卷宗內所載有關被告年籍證號住居所暨出入監之情形等事項,經合法送達在案,復為被告、公訴人及被害人皆收受在卷,有本件各該合法送達證書附入於本院審判卷宗內,均屬明確可資核實,自無礙於原判決之受判決者與被起訴者、受判決者與受送達者均為同一之認定,且對於原判決之確定(按:本案業於102 年4 月22日確定,此據本院102 年4 月30日新北院清刑義102 簡584 字第025559號函敘明並致貴署辦理在案,同請酌參),不生影響,亦併同敘明。

四、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吳志航詳細之年籍資料,補述詳如主文所示,並請參考。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補述詳如裁定主文欄所示。

刑事第4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