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偉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偉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參粒(淨重共計零點捌肆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陸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暨本件持有所可能產生之危害程度,暨綜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不問是否為犯人所有,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2 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5023號
被 告 張偉權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偉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4-甲氧基安非他命(下稱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犯意,於民國102 年2 月
14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0 號出口前,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浩」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50
0 元之代價,購得MDMA3 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取樣0.
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而持有之。嗣
於同日18時5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於新北市中和區新生
街113 巷口臨檢盤查,當場查獲其持有前揭MDMA3 粒(其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
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張偉權於警詢時自白及偵查中供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 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1 02年3 月5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各1 份及蒐證照片
5 張。
㈢MDMA3 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
、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扣案可證,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MDMA3 粒(淨重共計0.8480公克、
取樣0.001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共0.8461公克),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郭峻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