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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1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1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建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82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建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余建白」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建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6年4 月間遭發布通緝,其於102 年5 月15日晚間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前,因涉嫌毒品案件為警逮捕,詎余建文為避免其通緝犯之身分遭發覺,竟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詢問及翌日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之過程中,均冒用其胞兄「余建白」之名應訊,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接續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上冒簽如各編號所示之「余建白」署名或捺押指印、掌紋,其中並借此偽造如附表編號2 、7 、8 、10、15所示,各足以表彰「余建白自願接受搜索」、「余建白業獲告知逮捕事由」、「余建白自行以電話通知指定親友」、「余建白同意夜間訊問」、「余建白願就唐明貴涉案部分為證人,並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等用意」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再將如附表編號2 、7 、8 、10、15所示之不實私文書交付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余建白及司法檢警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循線發現余建文冒名之事,於102 年6 月26日前往新北市○○區○○街000 號逮捕余建文,因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余建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102 年12月12日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冒用「余建白」之名義所簽署或捺印、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文件影本各1 份。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0月8 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密接時空接續冒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余建白」署押或捺押指印掌紋,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本僅應論以1 罪,然其偽造署押、印文又係偽造如附表編號2 、7 、8 、10、15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 、7 、8 、10、15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乃基於掩飾身分之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 、3 至6 、9 、11至14所示文件上冒簽「余建白」之署押,僅在於確認簽名者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已,並未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是以檢察官認附表編號6 此部分已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云云,容有未恰,惟檢察官復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屬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指紋卡片上偽造「余建白」之指印、掌印之行為,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偽造署押犯行間,屬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即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胞兄「余建白」之名義接受司法調查,有害國家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余建白本人,惟其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偽造「余建白」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 │文件名稱│欄位名稱    │偽造「余建│備註(卷證│
│    │      │        │        │            │白」署押數│頁碼)    │
│    │      │        │        │            │量        │          │
├──┼───┼────┼────┼──────┼─────┼─────┤
│ 1  │102 年│臺北市南│拘票第一│「受領人」欄│署名1枚   │偵查卷第10│
│    │5 月15│港區福山│聯      │            │          │頁        │
│    │日18時│街44巷9 │        │            │          │          │
│    │許    │號前    │        │            │          │          │
├──┼───┼────┼────┼──────┼─────┼─────┤
│ 2  │同上  │同上    │自願受搜│「同意受搜索│署名1 枚、│偵查卷第11│
│    │      │        │索同意書│人」欄      │指印1 枚  │頁        │
│    │      │        │        │            │          │          │
├──┼───┼────┼────┼──────┼─────┼─────┤
│ 3  │102 年│同上    │搜索扣押│「經受搜索人│署名1 枚、│偵查卷第12│
│    │5 月15│        │筆錄    │同意執行搜索│指印1 枚  │頁        │
│    │日18時│        │        │」之「受搜索│          │          │
│    │30分許│        │        │人簽名」欄  │          │          │
│    │      │        │        ├──────┼─────┼─────┤
│    │      │        │        │「受執行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13│
│    │      │        │        │名捺印」欄  │指印1 枚  │頁        │
│    │      │        │        ├──────┼─────┼─────┤
│    │      │        │        │「受執行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14│
│    │      │        │        │名」欄      │指印1 枚  │頁        │
├──┼───┼────┼────┼──────┼─────┼─────┤
│ 4  │同上  │同上    │扣押物品│「所有人/持│署名2 枚、│偵查卷第15│
│    │      │        │目錄表  │有人/保管人│指印2 枚  │頁        │
│    │      │        │        │」欄        │          │          │
├──┼───┼────┼────┼──────┼─────┼─────┤
│ 5  │同上  │同上    │扣押物品│空白處      │署名1 枚、│偵查卷第16│
│    │      │        │收據    │            │指印1 枚  │頁        │
├──┼───┼────┼────┼──────┼─────┼─────┤
│ 6  │102 年│同上    │權利告知│「被告知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23│
│    │5 月15│        │單      │名」欄      │指印1 枚  │頁        │
│    │日18時│        │        │            │          │          │
│    │許    │        │        │            │          │          │
├──┼───┼────┼────┼──────┼─────┼─────┤
│ 7  │同上  │同上    │拘提逮捕│「被通知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24│
│    │      │        │告知本人│名捺印」欄  │指印1 枚  │頁        │
│    │      │        │通知書  │            │          │          │
├──┼───┼────┼────┼──────┼─────┼─────┤
│ 8  │同上  │同上    │拘提逮捕│「被通知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25│
│    │      │        │告知親友│名捺印」欄  │指印1 枚  │頁        │
│    │      │        │通知書  │            │          │          │
├──┼───┼────┼────┼──────┼─────┼─────┤
│ 9  │102 年│臺北市政│警詢筆錄│「應告知事項│署名1 枚、│偵查卷第17│
│    │5 月15│府警察局│        │」欄        │指印1 枚  │頁        │
│    │日22時│中山分局│        ├──────┼─────┼─────┤
│    │許、22│建國派出│        │「被詢問人簽│署名1 枚、│偵查卷第21│
│    │時50分│所      │        │名」欄      │指印1 枚  │頁        │
│    │許    │        │        ├──────┼─────┼─────┤
│    │      │        │        │騎縫處      │指印8枚   │偵查卷第  │
│    │      │        │        │            │          │18至21頁  │
├──┼───┼────┼────┼──────┼─────┼─────┤
│ 10 │102 年│同上    │夜間訊問│「同意人簽章│署名1 枚、│偵查卷第22│
│    │5 月15│        │同意書  │」欄        │指印1 枚  │頁        │
│    │日22時│        │        │            │          │          │
│    │許    │        │        │            │          │          │
├──┼───┼────┼────┼──────┼─────┼─────┤
│ 11 │102 年│同上    │臺北市政│「受驗者簽名│署名1 枚、│偵查卷第28│
│    │5 月15│        │府警察局│」欄        │指印1 枚  │頁        │
│    │日22時│        │偵辦毒品│            │          │          │
│    │50分許│        │案件尿液│            │          │          │
│    │      │        │檢體委驗│            │          │          │
│    │      │        │單      │            │          │          │
├──┼───┼────┼────┼──────┼─────┼─────┤
│ 12 │102 年│同上    │指認犯罪│「指認人」欄│署名1 枚、│偵查卷第26│
│    │5 月15│        │嫌疑人紀│            │指印1 枚  │頁        │
│    │日21時│        │錄表    │            │          │          │
│    │許    │        │        │            │          │          │
├──┼───┼────┼────┼──────┼─────┼─────┤
│ 13 │102 年│同上    │指紋卡片│手指及手掌欄│指印20 枚 │偵查卷第60│
│    │5 月16│        │        │            │、掌印2枚 │頁        │
│    │日    │        │        │            │          │          │
├──┼───┼────┼────┼──────┼─────┼─────┤
│ 14 │102 年│臺灣新北│訊問筆錄│「簽名欄」、│署名2枚   │偵查卷第46│
│    │5 月16│地方法院│        │「受訊問人簽│          │、48頁    │
│    │日12時│檢察署第│        │名」欄      │          │          │
│    │41分許│408偵查 │        │            │          │          │
│    │      │庭      │        │            │          │          │
├──┼───┼────┼────┼──────┼─────┼─────┤
│ 15 │102 年│同上    │結文    │「證人」欄  │署名1枚   │偵查卷第49│
│    │5 月16│        │        │            │          │頁        │
│    │日12時│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合計│偽造之「余建白」署名共19枚、指印共43枚、掌印共2 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11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