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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志雄林琮欽楊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秀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101 年度簡字第814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961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江秀茹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江秀茹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對被告為有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外,其餘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雖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審審酌被告並無刑案前科紀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量刑尚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不僅坦承犯行,亦與告訴人邱慧婷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1 萬元,此有本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度板小移調字第92號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被告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在卷可考,堪認被告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楊筑婷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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