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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水木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水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水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5年2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水木前㈠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57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34號裁定就㈡、㈢所示之罪減刑,並與㈠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受刑人自95年2 月10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7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4日後,終結日為103 年5 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5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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