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宜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宜晏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宜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偵查機關原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原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詹宜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後附聲請書之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