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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盧軍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政洋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陸袋(驗餘淨重共計貳拾肆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政洋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100年度易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分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9袋(驗餘淨重共計17.97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7 袋(驗餘淨重共計6.88公克),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係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9年6 月30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臺北縣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原各鄉、鎮、市○○○區○○○○街00巷0 弄00號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於100 年1 月25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0樓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各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上開案件分別查扣之白色細晶體19袋、淡黃色晶體6 袋、白色塊狀晶體4 袋、白色透明晶體7 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4.85 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7 月2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0 年2 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18號鑑驗通知書各1 紙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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