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闕浩杰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8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押物發還闕浩杰。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闕浩杰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件,警方曾經發動搜索扣押,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被告所有之物品,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該扣案物業經檢察官將證據資料調查完成及保存完備,足以釐清被告所涉犯之犯罪事實,故無留存之必要,因此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發還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受理101 年度訴字第2089號被告闕浩杰等人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警方於民國100 年10月4 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被告住處,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然附表一所示之物,未經起訴書證據清單欄引為本件之事證,且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被訴之犯行有何關聯,堪認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待案件終結,發還聲請人。至附表二所示之物,或為同案被告蔡振文所使用之名片,或為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7引為本案之證據,上開物品與本案有無關連性,尚待審理後始能確定,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故聲請人所請發還附表二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 ├───┼─────────────────┼─────┼─────┤ │1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1份 │即扣押物品│ │ │(土地坐落: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第19│ │目錄表編號│ │ │8 號、199 號、200 號,建物門牌號碼│ │24所示 │ │ │:基隆市○○區○○路00號7 樓、70號│ │ │ │ │底2 層) │ │ │ ├───┼─────────────────┼─────┼─────┤ │2 │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1紙 │同上 │ │ │(土地坐落: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第19│ │ │ │ │8 號、199 號、200 號) │ │ │ ├───┼─────────────────┼─────┼─────┤ │3 │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1紙 │同上 │ │ │(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 │ │ │ │66號7 樓、70號底2 層)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 ├───┼─────────────────┼─────┼─────┤ │1 │蔡振文名片 │14張 │ │ ├───┼─────────────────┼─────┼─────┤ │2 │本票(發票人:朱錫源、票號:CH4776│1紙 │ │ │ │94) │ │ │ ├───┼─────────────────┼─────┼─────┤ │3 │支票(發票人:林建隆、票號:FA4004│1紙 │ │ │ │600) │ │ │ ├───┼─────────────────┼─────┼─────┤ │4 │支票(發票人:李庭範、票號:BL0320│1紙 │ │ │ │931 ) │ │ │ ├───┼─────────────────┼─────┼─────┤ │5 │台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 │ │ │號、戶名:闕浩杰) │ │ │ ├───┼─────────────────┼─────┼─────┤ │6 │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2本 │即扣押物品│ │ │16號、戶名:闕浩杰) │ │附錄表編號│ │ │ │ │6、8 │ ├───┼─────────────────┼─────┼─────┤ │7 │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2本 │即扣押物品│ │ │23號、戶名:闕浩杰) │ │附錄表編號│ │ │ │ │7、9 │ ├───┼─────────────────┼─────┼─────┤ │8 │富邦銀行代收票據存摺(帳號:733168│1本 │ │ │ │689168號、戶名:闕浩杰) │ │ │ ├───┼─────────────────┼─────┼─────┤ │9 │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戶名:闕浩杰) │ │ │ ├───┼─────────────────┼─────┼─────┤ │10 │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戶名:闕浩杰) │ │ │ ├───┼─────────────────┼─────┼─────┤ │11 │華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戶名:闕浩杰) │ │ │ ├───┼─────────────────┼─────┼─────┤ │12 │華南銀行票據代收摺(帳號:00000000│1本 │ │ │ │8668 號 、戶名:闕浩杰) │ │ │ ├───┼─────────────────┼─────┼─────┤ │13 │陽信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3本 │ │ │ │、戶名:吳佩華) │ │ │ ├───┼─────────────────┼─────┼─────┤ │1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 │ │ │ │455 號、戶名:吳佩華) │ │ │ ├───┼─────────────────┼─────┼─────┤ │15 │臺灣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戶名:吳佩華) │ │ │ ├───┼─────────────────┼─────┼─────┤ │16 │台新銀行存摺(帳戶:00000000000000│1本 │ │ │ │號、戶名:元富工程行謝政雄) │ │ │ ├───┼─────────────────┼─────┼─────┤ │17 │華南銀行存摺(帳戶:000000000000號│1本 │ │ │ │、戶名:賴寶汝) │ │ │ ├───┼─────────────────┼─────┼─────┤ │18 │帳冊 │1本 │ │ ├───┼─────────────────┼─────┼─────┤ │19 │本票(發票人:蔡吉林、票號:TH0213│2紙 │ │ │ │992號、CH0000000 ) │ │ │ ├───┼─────────────────┼─────┼─────┤ │20 │本票(發票人:呂嘉成、票號:TH0213│2紙 │ │ │ │990、TH0000000) │ │ │ ├───┼─────────────────┼─────┼─────┤ │21 │呂嘉成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1份 │ │ ├───┼─────────────────┼─────┼─────┤ │22 │本票(發票人:詹豐澤,票號:TH0371│1紙 │即扣押物品│ │ │84 ) │ │目錄表編號│ │ │ │ │24 │ ├───┼─────────────────┼─────┼─────┤ │23 │手寫帳戶、匯款資料 │1份 │ │ ├───┼─────────────────┼─────┼─────┤ │24 │支票影本(票號:AB0000000 、AB9555│2份 │即扣押物品│ │ │601) │ │目錄表編號│ │ │ │ │26、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