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冠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冠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冠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    101年10月13日   │    101年12月2日    │
├──────┼──────────┼──────────┤
│偵查 (自訴) │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569號          │字第7789號          │
├─┬────┼──────────┼──────────┤
│最│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後├────┼──────────┼──────────┤
│事│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142號 │ 102年度易字第56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年1月31日     │   102年4月12日     │
├─┼────┼──────────┼──────────┤
│確│法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定├────┼──────────┼──────────┤
│判│案號    │ 102年度易字第142號 │ 102年度易字第563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3月14日     │   102年5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數罪        │                    │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4144號(已執行完畢│第9331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