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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安榕趙伯雄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丁宇龍
選任辯護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丁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起執行羈押,復先後於同年5 月28日、7 月23日分別裁定自同年6 月1 日、8 月1 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0 年度易字第31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0 年度易字第31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0 年度易字第26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上開各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91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8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前揭罪刑接續執行,於101 年11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因於假釋期間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73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撤銷假釋,並經檢察官借提執行殘刑及執行上開有期徒刑5 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9 月13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9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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