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華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華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華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98年2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葉華泰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3288、3400、3865號、97年度訴字第505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3 罪)、3 月(共2 罪)、8 月、4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復因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8627號、97年度易字第36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第902 號、98年度易字第788 號、98年度簡字第80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共3 罪)、6 月、4 月,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6 月合併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8年2 月6 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7 月21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OO年O月O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