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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哲瑋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23 號及102 年度訴字第820 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23 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編│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 │101 年8 月15│本院102 年度│102年3月29日│   同左   │102年4月24日│          │
│  │防制條例│            │日上午7 時20│易字第623 號│            │          │            │          │
│  │        │            │分許為警採尿│            │            │          │            │          │
│  │        │            │之時點回溯96│            │            │          │            │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2 │妨害公務│有期徒刑3月 │102年3月11日│本院102 年度│102年7月31日│   同左   │102年9月3日 │          │
│  │        │            │            │訴字第820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9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