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鴻 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魏小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9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錫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錫鴻(涉犯常業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自民國66年8 月1 日起,迄至84年3 月間止,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下稱賓漢香料公司)所生產之起雲劑配方係其所自行研發,並以DOP (即DEHP)取代植物油作為起雲劑之成分,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上開與案情其重要關係之事項,於100 年6 月1 日下午2 時25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62 號案件偵訊中,供前具結,虛偽證稱:「(問:起雲劑製作過程?)把SAIB、植物油、阿拉伯膠、水,用均質機打均勻,就變成起雲劑」、「(問: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研發過程為何?)我研發出來的起雲劑成分包括油及水的部分,油的部分是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加植物油」、「(問:你在賓漢公司工作期間,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成分?)完全沒有添加DINP的成分。」等內容不實之證詞,復於100 年8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入DINP、DEHP?)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藥劑」等內容不實之證詞云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本件偽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吳如陵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時之證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62 號案件100 年6 月1 日之偵訊筆錄、結文、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100 年8 月23日之審判筆錄、結文、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案件101 年2 月14日審理時,辯護人張世和律師庭呈之起雲劑配方、101 年6 月21日刑事告發補充狀所附賓漢香料公司進貨帳、勞工保險局100 年6 月10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被告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 年6 月1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賓漢香料公司加保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本件偽證之犯行,辯稱:伊說的是實話,且伊在賓漢香料公司工作期間,調配之起雲劑並未添加DINP等語。 四、經查: ꆼ程序部分: 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ꆼ實體部分: ꆼ陳哲雄、王粉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概括犯意聯絡,知悉塑化劑DEHP、DINP並非合法之食品添加物原料,且為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不得製造、販賣,且均知悉賓漢香料公司生產、販賣之起雲劑於下游廠商購得後係添加於各種飲料等食品中,且亦知悉食品添加物需取得衛生署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目的在證明該食品添加物之成分及比例,業經衛生署審核與食品添加物管理規則等規定相符,以確保國人之飲食安全,而均已預見倘任意添加未經衛生署審核通過,且不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或衛生署頒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內之成分,極有可能危害食用者之健康,竟自87年5 月起至95年6 月底止,在製造之起雲劑中,加入DEHP、DINP(90年3 月前係添加DEHP;90年3 月起改加入DINP),並對千賓香精原料有限公司(下稱千賓公司)、津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津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愛如蜜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如蜜公司)等下游廠商之採購決策者出示每5 年申請延展許可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添加物許可證,隱匿不告知賓漢香料公司所生產起雲劑添加塑化劑成分DEHP、DINP之事實,致上開下游廠商之採購決策者誤認賓漢香料公司所生產製造之賓漢起雲劑成分均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為合法之食品添加物,不致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而均陷於錯誤,購入賓漢香料公司生產起雲劑,並交付價款,由賓漢香料公司僱請不知情司機送貨至各該下游廠商,添加進各該公司生產之飲料內(各下游廠商之購入時間、數量及給付價款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而恃以為生。陳哲雄、王粉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犯意聯絡,知悉塑化劑DINP非合法之食品添加物原料,且均為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不得製造、販賣,自95年7 月1 日起至100 年5 月間止,以與前述相同手法製造、販賣添加未經衛生署核可且非可供食用之DINP成分起雲劑予千賓公司及統一公司,致上開下游廠商之採購決策者誤認賓漢起雲劑之成分確經審核無虞,不致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而均陷於錯誤,購入賓漢起雲劑,並交付價款,由賓漢香料公司僱請不知情司機送貨至各該下游廠商,添加進各該公司生產之飲料內;且統一公司採購決策者因陷於錯誤,復要求其代工廠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牌公司)、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達公司)及泰華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華公司)亦需向賓漢香料公司購入起雲劑,由賓漢香料公司僱請不知情司機送貨至各該下游廠商,添加進各該公司為統一公司代工生產之飲料內(各下游廠商之購入時間、數量及給付價款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統一公司及其上揭代工廠、津津公司、千賓公司、愛如蜜公司等廠商於上揭時間購入含有DEHP及DINP成分之賓漢香料公司起雲劑後,即添加於渠等生產之運動飲料、蘆筍汁、果汁及各種調味色醬等食品內,再行銷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下游通路及不特定之廣大消費者,致危害人體健康等情,因認陳哲雄、王粉係犯刪除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89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 項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有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決在卷可稽。 ꆼ被告於前開案件中,在100 年6 月1 日下午2 時25分,於該案偵查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問:起雲劑製作過程?)把SAIB、植物油、阿拉伯膠、水,用均質機打均勻,就變成起雲劑」、「(問: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研發過程為何?)我研發出來的起雲劑成分包括油及水的部分,油的部分是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加植物油」、「(問:你在賓漢公司工作期間,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成分?)完全沒有添加DINP的成分。」等語,有該訊問筆錄及結文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62 號卷〈下稱偵字第14632 號卷〉ꆼ第99頁背面至第102 頁、101 年度偵字第11912 號卷〈下稱偵字第11912 號卷〉第119 頁);並於100 年8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DINP、DEHP、DOP ?)我的陳述是因為這幾個名詞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因為在檢察官或市調處的時候,出示這個名詞時,我看到報紙時,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劑。」等語,有該審理筆錄及結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卷〈下稱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46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偵字第11912 號卷第145 頁),應堪信為真實。 ꆼ再查: ꆼ賓漢香料公司於66年8 月1 日設立登記,經營項目:化學香料之分裝加工及買賣、前項產品原料之買賣及有關業務之經營及投資,設立登記時之股東為被告、陳哲雄、鄭世輝、林德坤;67年1 月9 日增加食品添加物之加工及買賣(起雲劑)為登記營業事項;75年5 月26日股東變更為被告、江茂盛、陳哲雄、江正和、吳如陵,每人出資額均為100 萬元,由江茂盛任董事,並於同年6 月20日變更登記;90年2 月9 日陳哲雄改以其胞妹陳美秀之名義登記為股東;94年7 月18日股東變更為王粉、陳威丞及陳威銓,以陳威丞為公司董事,並於同年8 月3 日變更登記;96年7 月18日賓漢香料公司遷址至新北市○○區○○街0 號,此有賓漢香料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申請資料在卷可證(見偵字14362 號卷ꆼ第76頁正、背面、第90頁至第127 頁)。又賓漢香料公司於67年7 月4 日由被告代表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賓漢起雲劑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申請成分為:阿拉伯膠(Gum Acacia)、醋酸異丁酸蔗糖酯(SAIB)、山梨醇(D-Sorbitol)、冰醋酸(Aceticacid)、安息香酸納(Sodium Benzoate )及蒸餾水(Distilled Water ),同年9 月14日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67.9 .14衛署添製字第0114號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分別於72年6 月17日、74年8 月7 日、76年7 月6 日、81年8 月13日、86年6 月18日、91年9 月9 日、96年8 月20日申請展延,有效期限至101 年9 月14日等情,亦有上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8 月25日FDA 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附賓漢起雲劑申請及歷次展延資料影本附卷可參(見偵字14362 號卷ꆼ第33頁、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269 頁至第321 頁)。又賓漢香料公司自87年起之交易對象包括津津公司、愛如蜜公司、千賓公司、統一公司及統一公司之代工廠名牌公司、美達公司、泰華公司,購買之日期、數量及金額均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有津津公司彰化廠90至95年之進貨明細表、賓漢香料公司帳本暨愛如蜜公司100 年8 月12日愛企總字第14號函附發票、千賓公司廠商交易歷史一覽表、賓漢香料公司開立予千賓公司之統一發票3 紙、統一公司C91 乳飲群新市飲料資材倉歷史交易明細表2 份、賓漢香料公司開立予統一公司之統一發票共61紙、契購單、DRM-原料會議議價單-表單HEADER、DRM-原料會議議價單-報價會簽表、DRV -議價審核表、IRM -原料會議詢價單-表單HEADER、IRM -原料會議詢價單-報價會簽表、契約採購Header各1 份、報價單7 紙、詢/ 報價單1 紙、開立予名牌公司之統一發票及送貨單各4 紙、開立予美達公司之統一發票5 紙、開立予泰華公司之統一發票8 紙、美達公司土庫廠原物料進出登記表(見100 年度偵字第15552 號〈下稱偵字15552 號卷〉ꆼ第85頁背面至第94頁、100 年度偵字第17604 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247 頁至第248 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95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14頁至第39頁、第166 頁、第167 頁、第169 頁、第170 頁、第174 頁至第237 頁、偵字15552 號卷ꆼ第159 頁背面至第161 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40頁至第45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160 頁至第163 頁),核均與陳哲雄、王粉此部分之證述相符,堪信為真。又津津公司購入之賓漢起雲劑係添加進津津蘆筍汁;統一公司購入之賓漢起雲劑係添加進統一寶健運動飲料及統一蘆筍汁;為統一公司代工之名牌及美達公司係將賓漢起雲劑添加進統一寶健運動飲料;代工之泰華公司係將賓漢起雲劑添加進7-select運動飲料;愛如蜜公司係將購入之賓漢起雲劑添加進30% 百利柳橙汁;千賓公司係將購入之起雲劑添加進芒果醬、鳳梨醬、蛋牛奶膏、百香果醬、紅豆醬、檸檬醬、金桔色漿、香蕉醬等產品,再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下游商家等情,亦分據證人即津津公司管理部副理ꆼ文章、證人即統一公司總廠長李三健、證人即名牌公司資材課課長張淑紋、證人即美達公司總經理邱明輝、證人即泰華公司總廠長鄭智宏、證人即愛如蜜公司董事長林文東證述綦詳(見偵字14362 號卷ꆼ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2 頁至第144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35頁至第38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33 頁至第136 頁、第153 頁至第156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43頁至第44頁、偵字15552 號卷ꆼ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29 頁至第131 頁、第120 頁至第121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48 頁至第150 頁、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261 頁至第262 頁背面、第267 頁至第272 頁、第273 頁至第275 頁),並有千賓公司添加起雲劑之產品明細、99年-100 年購買添加起雲劑產品客戶資料表在卷可參(見偵字14362 號卷ꆼ第19頁、第21頁),是下游廠商購入賓漢起雲劑後分別製成各類食品如附表三所示等情,亦洵足認定。 ꆼ賓漢香料公司於87年5 月起至90年3 月前製造生產之起雲劑中係添加DEHP,自90年3 月起至100 年5 月19日止改加入DINP等情,為陳哲雄所是認,且依賓漢香料公司DEHP及DINP之供應商興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所提供銷售予賓漢香料公司之來往紀錄所示(見偵字14362 號卷ꆼ第196 頁至第198 頁),賓漢香料公司自85年8 月14日起至89年11月2 日止,向興隆公司訂購DOP 共計22次(400 公斤17次、600 公斤5 次),90年2 月12日原訂400 公斤DEHP訂單取消,自90年3 月1 日起改訂購DINP,90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8 日止,訂購DINP共37次(400 公斤32次、200 公斤5 次)。又上開案件經查獲後,將扣案之賓漢香料公司起雲劑及回收下游廠商使用賓漢起雲劑製成產品送驗結果,統一公司生產之統一寶健飲料DINP濃度為26.6ppm 、統一蘆筍汁DINP濃度為15.3ppm ;泰華公司為統一公司代工生產之7-select運動飲料DINP濃度為14.2ppm ;美達公司為統一公司代工生產之統一寶健飲料DINP濃度為13.7ppm ;售予千賓公司之賓漢起雲劑DINP濃度為208,467.7ppm;售予泰華公司之賓漢起雲劑DINP濃度為104,272ppm;售予美達公司之賓漢起雲劑DINP濃度為107,373ppm,均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18日檢驗報告共4 紙(報告編號:FA/2011/72284 ~72287 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速報單號2 紙等在卷可憑(見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119 頁至第122 頁、偵字第15552 號卷ꆼ第22頁、偵字14362 號卷ꆼ第79頁),復有DINP原料、SAIB及DINP混合液各1 桶暨均質機操作說明書等扣案可證。 ꆼ綜上,賓漢香料公司於87年5 月起至90年3 月前,係向興隆公司購入DEHP添加進所生產之賓漢起雲劑中;自90年3 月起至100 年5 月19日止,則係改向興隆公司購入DINP取代原有之DEHP添加進賓漢起雲劑中,亦堪認定。 ꆼ關於被告於偵查時證稱:「(問:起雲劑製作過程?)把SAIB、植物油、阿拉伯膠、水,用均質機打均勻,就變成起雲劑」、「(問: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研發過程為何?)我研發出來的起雲劑成分包括油及水的部分,油的部分是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加植物油」、「(問:你在賓漢公司工作期間,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成分?)完全沒有添加DINP的成分。」等語部分: ꆼ就起雲劑之製作過程部分,被告前揭證述雖與賓漢香料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賓漢起雲劑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所載之申請成分「阿拉伯膠(Gum Acacia)、醋酸異丁酸蔗糖酯(SAIB)、山梨醇(D-Sorbitol)、冰醋酸(Aceticacid)、安息香酸納(Sodium Benzoate )及蒸餾水(Distilled Water )」不符,然查,被告於84年3 月間自賓漢香料公司離職,除被告自承在卷外,復有勞工保險局100 年6 月10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其所附之被告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 年6 月1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賓漢香料公司加保資料在卷可查(見偵字第11912 號卷第107 頁至第110 頁),而被告於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作證時亦陳稱:伊於84年2 月20日離開賓漢香料公司,離開賓漢香料公司16年間,沒有從事起雲劑等領域的工作,關於起雲劑的配方,伊不太記得了,因為實在有太多配方等語(見矚易字第1 號卷ꆼ第46頁背面至第47頁背面),則被告從事起雲劑製作距作證之時業已相隔十餘年,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離開賓漢香料公司後仍持續協助賓漢香料公司製作、調配起雲劑,或被告仍繼續從事相關行業,因時間間隔已久,被告就起雲劑之製作過程、研發過程是否能詳細、完整描述,已有可疑,尚難以此即推論被告係故意為不實陳述,況被告於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陳稱:起雲劑的作法係伊在實驗室裡試出來的,客戶有什麼需求,伊等就自己慢慢試,有各種不同的試驗方法,如果業務拿到外面去,有人覺得可以,就做了,所以起雲劑有非常多的配方等語(見矚易字第1 號卷第48頁),參以賓漢香料公司其後使用之起雲劑配方(見偵字第11912 號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該配方、用量亦有多種記載,是被告陳稱起雲劑有多種製作方式及配方,亦非全無可能,則被告在偵查中證稱:「(問:起雲劑製作過程?)把SAIB、植物油、阿拉伯膠、水,用均質機打均勻,就變成起雲劑」、「(問: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研發過程為何?)我研發出來的起雲劑成分包括油及水的部分,油的部分是乙酸異丁酸蔗糖酯加植物油」等語,尚無法排除此亦係賓漢香料公司製作起雲劑之其一方式、配方,自難以此推斷被告有何不實證述。 ꆼ至被告是否添加DINP部分,賓漢香料公司係遲至90年3 月始開始向興隆公司訂購DINP取代原所使用的DEHP,業如前述,距被告於84年3 月10日離開賓漢香料公司已約有6 年之久,是在賓漢香料公司起雲劑中加入DINP自無可能係被告所留下之配方,是被告於偵查時證稱:「(問:你在賓漢公司工作期間,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成分?)完全沒有添加DINP的成分。」等語,自非不實之證述。 ꆼ關於被告於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DINP、DEHP、DOP ?)我的陳述是因為這幾個名詞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因為在檢察官或市調處的時候,出示這個名詞時,我看到報紙時,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劑。」等語部分: ꆼ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於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入DINP、DEHP?)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藥劑』」等語,然經本院核閱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100 年8 月23日審理筆錄,該交互詰問之問答全文內容應係:「(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DINP、DEHP、DOP ?)我的陳述是因為這幾個名詞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因為在檢察官或市調處的時候,出示這個名詞時,我看到報紙時,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劑。」等語,故此部分應就被告問答之全文予以審酌,先予敘明。 ꆼ從上揭問答內容整體觀之,被告於前開審理時證稱:「(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DINP、DEHP、DOP ?)『我的陳述』是因為這幾個名詞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因為在『檢察官或市調處』的時候,『出示這個名詞』時,我看到報紙時,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劑」,則被告應係針對其在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內容而為解釋;參以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62 號案件偵查中證稱:「(問:為何起雲劑要加DINP?)我不知道,DINP的作用可以用植物油來達成。」、「(問:SAIB及DINP是否是塑化劑的一種?)SAIB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劑,DINP則我不清楚,但我知道DINP的確不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劑。」、「(問:你在賓漢公司工作期間,賓漢公司製造販賣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的成分?)因為賓漢公司在我工作期間製造販賣之起雲劑都是由我負責監管的,完全沒有添加DINP的成分。」等語,則依上揭偵查時之筆錄記載,可知100 年6 月1 日偵查時,檢察官僅就被告任職於賓漢香料公司時,製作之起雲劑有無添加「DINP」等情為訊問,均未提及「DOP 」及「DEHP」;輔以被告於100 年8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記得當時製作的配方當中,有無加入DINP或DOP ?)沒有,我不記得了,因為事隔已久,我已不太記得。」、「(問:與你剛才所說「已不記得」有所出入?)我不記得,DINP是上了報紙我才看到這個事情,我根本連知道都不知道。」、「(問:當初起雲劑的製作,在你任內有無加入DINP或DOP ?)沒有,我不太記得,我很確定我不記得,因為塑化劑我不熟,隔行如隔山,我不知道,因為這是塑膠類的。」、「(問:你在的時候沒有加DINP?)完全沒有加。」、「(問:DOP 的部份?)沒有,我不記得,這幾個名詞對我而言是很陌生的名詞。」、「(檢察官問:你是不記得,還是沒有加過?)根本不記得這些事情,我離開這個領域十幾年了,根本不從事這個行業。」等語,則從上揭證述可知,被告除就DINP部分係明確回答「完全沒有加」外,就DEHP、DOP 部分實則不斷反覆表示「不記得」,則依被告證述之前後內容觀之,被告前揭證述:「(問:為何你對檢察官說你在製造過程中,沒有加DINP、DEHP、DOP ?)我的陳述是因為這幾個名詞從來沒有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因為在檢察官或市調處的時候,出示這個名詞時,我看到報紙時,我才知道這件事,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加入上開化學劑。」等語,其中被告稱其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確定未加入之化學劑應係指「DINP」,而在被告任職賓漢香料公司期間,其製作之起雲劑確實未加入DINP,業如前述,是被告前揭證述,自難認其係為不實之證述。 ꆼ況查,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決中認定陳哲雄、王粉之犯罪期間,係自「87年5 月間至95年6 月間」,而被告於84年3 月間已自賓漢香料公司離職,則被告就賓漢香料公司於84年3 月前製作之起雲劑配方為證述,是否係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仍有可疑;又被告84年3 月前任職於賓漢香料公司期間,其製作之起雲劑確實未添加DINP,已如前述;至其製作之起雲劑是否添加DEHP部分,公訴人雖提出賓漢香料公司進貨帳資料(見偵字11912 號卷第60頁),證明賓漢香料公司於83年8 月間曾進貨「D.O.P 」,然該筆進貨之「D.O.P 」,是否即係DEHP?仍有不明,且該筆進貨後時隔8 月,被告即自賓漢香料公司離職,被告於此期間內是否曾使用此「D.O.P 」原料?甚而用於起雲劑製作?亦屬不清,且被告於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就有無添加DOP 、DEHP部分均回答「不記得」,是尚難僅以此推斷被告前揭證述有何偽證之嫌。 ꆼ至公訴人雖提出證人吳如陵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時之證述,及賓漢香料公司之起雲劑配方抄寫紙(見偵字11912 號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認被告於84年3 月前,任職賓漢香料公司期間,有使用DOP (即DEHP)調製起雲劑,然查,證人吳如陵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案件中證稱:「(問:你在什麼狀況下,會寫出這個起雲劑的配方?)這是我抄來的,從公司裡的那個抄下來的,當時有一位王德旺先生年紀大,他要我寫處方給他。」、「(問:原始照抄的那份資料是誰寫的?)原始資料我知道林錫鴻有這個技術,他的小舅子黃國梁,還有以前另外一個小舅子也在這裡幫忙,他作了很久,多少我們都有交換,以前這個處方都是他們提供的,因為我不是學化工的,我不知道這個內容。」等語,然依上揭證詞,證人吳如陵均未陳稱該「原始資料」之確實來源,如何確知係被告所填寫?仍有所不明,參以證人吳如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這個剛剛給你看的手寫配方是被告林錫鴻留下來的嗎?)這個是公司的資料,當然以前被告林錫鴻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我的判斷是林先生留下來的配方。」、「(問:被告林錫鴻任職賓漢香料公司期間有無告訴過你他的起雲劑配方?)沒有。」、「(問:所以你沒有看過被告林錫鴻的起雲劑配方?)沒有。」等語,從上揭證詞可知,證人吳如陵係抄寫賓漢香料公司之「公司資料」,至於是否係被告所研發、使用之起雲劑配方,證人吳如陵僅係單純臆測,自難僅以證人吳如陵此部分之證述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362 號偵查時,檢察官並未就被告任職賓漢香料公司期間,有無使用DOP 、DEHP部分為訊問,而於本院100 年度矚易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被告就其任職賓漢香料公司期間,有無使用DOP 、DEHP製作起雲劑部分,均回答不記得,業如前述,自難以此推斷被告涉犯偽證罪嫌。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就其是否有為偽證仍有合理的懷疑存在,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偽證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附表一:賓漢香料公司銷售期間:87年5 月至95年6 月底 ┌──┬──────┬──────┬──────┬──────────┐ │編號│交易時間 │數量 │金額(新台幣)│備 註 │ ├──┴──────┴──────┴──────┼──────────┤ │(一)千賓公司: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賓漢香料公司自87年5 │ ├──┬──────┬──────┬──────┤月起至95年6 月30日止│ │1 │87年5 月12日│25公斤 │2,625元 │共銷售予千賓公司、津│ ├──┼──────┼──────┼──────┤津公司、統一公司(含│ │2 │88年4 月27日│50公斤 │5,250元 │代工廠商)、愛如蜜公│ ├──┼──────┼──────┼──────┤司數量共計75,315公斤│ │3 │88年4 月28日│50公斤 │5,250元 │、金額共計8,593,745 │ ├──┼──────┼──────┼──────┤元 │ │4 │89年4 月24日│25公斤 │2,625元 │ │ ├──┼──────┼──────┼──────┤ │ │5 │89年5 月3 日│99公斤 │10,395元 │ │ ├──┼──────┼──────┼──────┤ │ │6 │89年10月4 日│25公斤 │2,625元 │ │ ├──┼──────┼──────┼──────┤ │ │7 │90年5 月10日│125公斤 │13,125元 │ │ ├──┼──────┼──────┼──────┤ │ │8 │90年5 月10日│50公斤 │5,250元 │ │ ├──┼──────┼──────┼──────┤ │ │9 │91年3 月12日│25公斤 │2,625元 │ │ ├──┼──────┼──────┼──────┤ │ │10 │91年5 月27日│25公斤 │2,625元 │ │ ├──┼──────┼──────┼──────┤ │ │11 │94年7 月11日│100公斤 │13,000元 │ │ ├──┼──────┼──────┼──────┤ │ │總計│ │599公斤 │65,395元 │ │ ├──┴──────┴──────┴──────┤ │ │(二)津津公司: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 段0 號│ │ ├──┬──────┬──────┬──────┤ │ │1 │90年2 月 │450公斤 │45,000元 │ │ ├──┼──────┼──────┼──────┤ │ │2 │90年3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 │90年4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4 │90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5 │90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6 │90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7 │90年8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8 │90年8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9 │90年9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0 │90年10月 │650公斤 │65,000元 │ │ ├──┼──────┼──────┼──────┤ │ │11 │91年1 月 │650公斤 │65,000元 │ │ ├──┼──────┼──────┼──────┤ │ │12 │91年3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3 │91年4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4 │91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5 │91年6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6 │91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7 │91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8 │91年8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19 │91年8 月 │971公斤 │97,100元 │ │ ├──┼──────┼──────┼──────┤ │ │20 │91年9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1 │91年12月 │700公斤 │70,000元 │ │ ├──┼──────┼──────┼──────┤ │ │22 │92年1 月 │750公斤 │75,000元 │ │ ├──┼──────┼──────┼──────┤ │ │23 │92年3 月 │750公斤 │75,000元 │ │ ├──┼──────┼──────┼──────┤ │ │24 │92年4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5 │92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6 │92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7 │92年6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8 │92年6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29 │92年6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0 │92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1 │92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2 │92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3 │92年7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4 │92年8 月 │2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5 │92年8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36 │92年9 月 │2000公斤 │200,000元 │ │ ├──┼──────┼──────┼──────┤ │ │37 │92年10月 │600公斤 │60,000元 │ │ ├──┼──────┼──────┼──────┤ │ │38 │92年11月 │650公斤 │65,000元 │ │ ├──┼──────┼──────┼──────┤ │ │39 │92年11月 │650公斤 │65,000元 │ │ ├──┼──────┼──────┼──────┤ │ │40 │92年11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41 │92年12月 │650公斤 │65,000元 │ │ ├──┼──────┼──────┼──────┤ │ │42 │93年2 月 │2000公斤 │200,000元 │ │ ├──┼──────┼──────┼──────┤ │ │43 │93年3 月 │500公斤 │50,000元 │ │ ├──┼──────┼──────┼──────┤ │ │44 │93年3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45 │93年4 月 │700公斤 │70,000元 │ │ ├──┼──────┼──────┼──────┤ │ │46 │93年4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47 │93年5 月 │1000公斤 │100,000元 │ │ ├──┼──────┼──────┼──────┤ │ │48 │93年7 月 │1250公斤 │131,250 元 │ │ ├──┼──────┼──────┼──────┤ │ │49 │93年7 月 │950公斤 │99,750元 │ │ ├──┼──────┼──────┼──────┤ │ │50 │93年8 月 │3000公斤 │315,000元 │ │ ├──┼──────┼──────┼──────┤ │ │51 │93年8 月 │600公斤 │63,000元 │ │ ├──┼──────┼──────┼──────┤ │ │52 │93年9 月 │1500公斤 │157,500元 │ │ ├──┼──────┼──────┼──────┤ │ │53 │93年12月 │1000公斤 │105,000元 │ │ ├──┼──────┼──────┼──────┤ │ │54 │94年12月 │125公斤 │15,000元 │ │ ├──┼──────┼──────┼──────┤ │ │55 │95年1 月 │275公斤 │33,000元 │ │ ├──┼──────┼──────┼──────┤ │ │56 │95年2 月 │625公斤 │75,000元 │ │ ├──┼──────┼──────┼──────┤ │ │57 │95年2 月 │225公斤 │27,000元 │ │ ├──┼──────┼──────┼──────┤ │ │58 │95年2 月 │175公斤 │21,000元 │ │ ├──┼──────┼──────┼──────┤ │ │59 │95年3 月 │500公斤 │60,000元 │ │ ├──┼──────┼──────┼──────┤ │ │60 │95年3 月 │300公斤 │36,000元 │ │ ├──┼──────┼──────┼──────┤ │ │合計│ │56,196公斤 │5,705,600元 │ │ ├──┴──────┴──────┴──────┴──────────┤ │(三)統一公司:臺南縣新市鄉○○村0 號 │ ├──┬──────┬──────┬──────┬──────────┤ │1 │92年8 月18日│1000公斤 │118,000元 │發票號碼: │ │ │ │ │ │UW00000000 │ ├──┼──────┼──────┼──────┼──────────┤ │2 │92年10月6 日│673公斤 │79,414元 │VW00000000 │ ├──┼──────┼──────┼──────┼──────────┤ │3 │93年1 月6 日│725公斤 │85,550元 │XW00000000 │ ├──┼──────┼──────┼──────┼──────────┤ │4 │93年2 月16日│650公斤 │76,700元 │XW00000000 │ ├──┼──────┼──────┼──────┼──────────┤ │5 │93年4 月23日│325公斤 │38,350元 │YW00000000 │ ├──┼──────┼──────┼──────┼──────────┤ │6 │93年5 月17日│469公斤 │55,342元 │ZW00000000 │ ├──┼──────┼──────┼──────┼──────────┤ │7 │93年5 月28日│700公斤 │82,600元 │ZW00000000 │ ├──┼──────┼──────┼──────┼──────────┤ │8 │93年5 月28日│300公斤 │35,400元 │ZW00000000 │ ├──┼──────┼──────┼──────┼──────────┤ │9 │93年8 月6 日│500公斤 │59,000元 │AW00000000 │ ├──┼──────┼──────┼──────┼──────────┤ │10 │93年8 月20日│1000公斤 │118,000元 │AW00000000 │ ├──┼──────┼──────┼──────┼──────────┤ │11 │93年11月30日│650公斤 │76,700元 │CW00000000 │ ├──┼──────┼──────┼──────┼──────────┤ │12 │94年1 月24日│671公斤 │79,178元 │DU00000000 │ ├──┼──────┼──────┼──────┼──────────┤ │13 │94年4 月12日│670公斤 │92,460元 │EU00000000 │ ├──┼──────┼──────┼──────┼──────────┤ │14 │94年5 月13日│672公斤 │92,736元 │FU00000000 │ ├──┼──────┼──────┼──────┼──────────┤ │15 │94年5 月31日│669公斤 │92,322元 │FU00000000 │ ├──┼──────┼──────┼──────┼──────────┤ │16 │94年6 月27日│1000公斤 │138,000元 │FU00000000 │ ├──┼──────┼──────┼──────┼──────────┤ │17 │94年7 月29日│1021公斤 │140,898元 │GU00000000 │ ├──┼──────┼──────┼──────┼──────────┤ │18 │94年8 月11日│1000公斤 │138,000元 │G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16日│ │ │ │ │ │) │ │ │ │ ├──┼──────┼──────┼──────┼──────────┤ │19 │94年10月7 日│675公斤 │93,150元 │H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13日│ │ │ │ │ │) │ │ │ │ ├──┼──────┼──────┼──────┼──────────┤ │20 │94年11月9 日│668公斤 │92,184元 │J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17日│ │ │ │ │ │) │ │ │ │ ├──┼──────┼──────┼──────┼──────────┤ │21 │94年12月13日│675公斤 │93,150元 │J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19日│ │ │ │ │ │) │ │ │ │ ├──┼──────┼──────┼──────┼──────────┤ │22 │95年2 月16日│325公斤 │44,850元 │K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22日│ │ │ │ │ │) │ │ │ │ ├──┼──────┼──────┼──────┼──────────┤ │23 │95年3 月6 日│673公斤 │92,874元 │L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9 日│ │ │ │ │ │) │ │ │ │ ├──┼──────┼──────┼──────┼──────────┤ │24 │95年4 月18日│673公斤 │92,874元 │L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20日│ │ │ │ │ │) │ │ │ │ ├──┼──────┼──────┼──────┼──────────┤ │25 │95年5 月2 日│671公斤 │92,598元 │M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9 日│ │ │ │ │ │) │ │ │ │ ├──┼──────┼──────┼──────┼──────────┤ │26 │95年6 月12日│665公斤 │91,770元 │M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月15日│ │ │ │ │ │) │ │ │ │ ├──┼──────┼──────┼──────┼──────────┤ │27 │95年6 月26日│225公斤 │31,050元 │MU00000000 │ │ │(起訴書誤載│ │ │ │ │ │為同年7 月5 │ │ │ │ │ │日) │ │ │ │ ├──┼──────┼──────┼──────┼──────────┤ │28 │95年6 月2 日│100公斤 │13,800元 │MU00000000(名牌公司│ │ │ │ │ │代工) │ ├──┼──────┼──────┼──────┼──────────┤ │29 │95年6 月26日│100公斤 │13,800元 │MU00000000(名牌公司│ │ │(起訴書誤載│ │ │代工) │ │ │為同年月27日│ │ │ │ │ │) │ │ │ │ ├──┼──────┼──────┼──────┼──────────┤ │合計│ │18,145公斤 │2,350,750元 │ │ ├──┴──────┴──────┴──────┴──────────┤ │(四)愛如蜜公司: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 │ ├──┬──────┬──────┬──────┬──────────┤ │1 │94年8 月19日│400公斤 │472,000元 │ │ └──┴──────┴──────┴──────┴──────────┘ 附表二:賓漢香料公司銷售期間:95年7 月1 日至100 年5 月27日 ┌────────────────────────────┐ │(一)千賓公司: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 │ ├──┬──────┬────┬─────┬───────┤ │編號│交易時間(統│數量 │金額 │備註(統一發票│ │ │一發票日期)│ │ │號碼) │ ├──┼──────┼────┼─────┼───────┤ │1 │96年10月11日│100公斤 │13,000元 │VU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8年5 月26日│100公斤 │13,000元 │FU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0年3月22日│97公斤 │13,386元 │SY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統一公司:臺南縣新市鄉○○里0 號 │ │(含代工廠商:名牌公司:宜蘭縣頭城鎮○○路000 巷0 號、泰│ │ 美達公司: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 │ ├──┬──────┬────┬─────┬───────┤ │編號│交易時間(統│數量 │金額 │備註(統一發票│ │ │一發票日期)│ │ │號碼) │ ├──┴──────┴────┴─────┴───────┤ │ꆼ95年7 月1 日至95年9 月30日 │ ├──┬──────┬────┬─────┬───────┤ │1 │95年7 月17日│675公斤 │93,150元 │NU00000000 │ ├──┼──────┼────┼─────┼───────┤ │2 │95年8 月16日│650公斤 │89,700元 │NU00000000 │ ├──┼──────┼────┼─────┼───────┤ │3 │95年8 月2 日│50公斤 │6,900元 │NU00000000(名│ │ │ │ │ │牌公司代工) │ ├──┼──────┼────┼─────┼───────┤ │合計│ │1375公斤│189,7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ꆼ95年10月1 日至96年3 月31日 │ ├──┬──────┬────┬─────┬───────┤ │1 │95年10月4 日│775公斤 │106,950元 │PU00000000 │ ├──┼──────┼────┼─────┼───────┤ │2 │95年12月11日│664公斤 │91,632元 │QU00000000 │ ├──┼──────┼────┼─────┼───────┤ │3 │95年11月6 日│12公斤 │1,656元 │QU00000000(名│ │ │ │ │ │牌公司代工) │ ├──┼──────┼────┼─────┼───────┤ │4 │96年1 月30日│665公斤 │91,770 元 │RU00000000 │ ├──┼──────┼────┼─────┼───────┤ │5 │96年3 月23日│665公斤 │91,770 元 │SU00000000 │ ├──┼──────┼────┼─────┼───────┤ │合計│ │2781公斤│383,778元 │ │ ├──┴──────┴────┴─────┴───────┤ │ꆼ96年4 月1 日至96年12月31日 │ ├──┬──────┬────┬─────┬───────┤ │1 │96年5 月1 日│650公斤 │89,700元 │TU00000000 │ ├──┼──────┼────┼─────┼───────┤ │2 │96年5 月30日│650公斤 │89,700元 │TU00000000 │ ├──┼──────┼────┼─────┼───────┤ │3 │96年7 月9 日│675公斤 │93,150元 │UU00000000 │ ├──┼──────┼────┼─────┼───────┤ │4 │96年8 月1 日│700公斤 │96,600元 │UU00000000 │ ├──┼──────┼────┼─────┼───────┤ │5 │96年8 月28日│700公斤 │96,600元 │UU00000000 │ ├──┼──────┼────┼─────┼───────┤ │6 │96年12月24日│315公斤 │43,470元 │WU00000000 │ ├──┼──────┼────┼─────┼───────┤ │合計│ │3690公斤│509,220元 │ │ ├──┴──────┴────┴─────┴───────┤ │ꆼ97年1 月1 日至97年6 月30日 │ ├──┬──────┬────┬─────┬───────┤ │1 │97年1 月31日│325公斤 │44,850元 │XU00000000 │ ├──┼──────┼────┼─────┼───────┤ │2 │97年3 月21日│325公斤 │44,850元 │YU00000000 │ ├──┼──────┼────┼─────┼───────┤ │3 │97年4 月21日│648公斤 │89,424元 │YU00000000 │ ├──┼──────┼────┼─────┼───────┤ │4 │97年5 月26日│650公斤 │89,700元 │ZU00000000 │ ├──┼──────┼────┼─────┼───────┤ │5 │97年6 月27日│636公斤 │87,768元 │ZU00000000 │ ├──┼──────┼────┼─────┼───────┤ │合計│ │2584公斤│356,592元 │ │ ├──┴──────┴────┴─────┴───────┤ │ꆼ97年7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 │ ├──┬──────┬────┬─────┬───────┤ │1 │97年8 月1 日│650公斤 │96,200元 │AU00000000 │ ├──┼──────┼────┼─────┼───────┤ │2 │97年9 月9 日│650公斤 │96,200元 │BU00000000 │ ├──┼──────┼────┼─────┼───────┤ │3 │97年11月21日│325公斤 │48,100元 │CU00000000 │ ├──┼──────┼────┼─────┼───────┤ │合計│ │1625公斤│240,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ꆼ98年1 月1 日至98年6 月30日 │ ├──┬──────┬────┬─────┬───────┤ │1 │98年1 月6 日│325公斤 │48,100元 │DU00000000 │ ├──┼──────┼────┼─────┼───────┤ │2 │98年2 月4 日│325公斤 │48,100元 │DU00000000 │ ├──┼──────┼────┼─────┼───────┤ │3 │98年4 月3 日│335公斤 │49,580元 │EU00000000 │ ├──┼──────┼────┼─────┼───────┤ │4 │98年4 月10日│325公斤 │48,100元 │EU00000000 │ ├──┼──────┼────┼─────┼───────┤ │5 │98年5 月26日│325公斤 │48,100元 │FU00000000 │ ├──┼──────┼────┼─────┼───────┤ │6 │98年6 月11日│337公斤 │49,876元 │FU00000000 │ ├──┼──────┼────┼─────┼───────┤ │7 │98年6 月30日│325公斤 │48,100元 │FU00000000 │ ├──┼──────┼────┼─────┼───────┤ │合計│ │2297公斤│339,956元 │ │ ├──┴──────┴────┴─────┴───────┤ │ꆼ98年7 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 │ ├──┬──────┬────┬─────┬───────┤ │1 │98年7 月15日│325公斤 │48,100元 │GU00000000 │ ├──┼──────┼────┼─────┼───────┤ │2 │98年7 月9 日│338公斤 │50,024元 │GU00000000 │ ├──┼──────┼────┼─────┼───────┤ │3 │98年8 月10日│300公斤 │44,400元 │GU00000000 │ ├──┼──────┼────┼─────┼───────┤ │4 │98年8 月10日│325公斤 │48,100元 │GU00000000 │ ├──┼──────┼────┼─────┼───────┤ │5 │98年8 月26日│200公斤 │29,600元 │GU00000000 │ ├──┼──────┼────┼─────┼───────┤ │6 │98年8 月26日│125公斤 │18,500元 │GU00000000 │ ├──┼──────┼────┼─────┼───────┤ │7 │98年8 月26日│337公斤 │49,876元 │GU00000000 │ ├──┼──────┼────┼─────┼───────┤ │8 │98年9 月18日│325公斤 │48,100元 │HU00000000 │ ├──┼──────┼────┼─────┼───────┤ │9 │98年10月1 日│335公斤 │49,580元 │HU00000000 │ ├──┼──────┼────┼─────┼───────┤ │10 │98年11月20日│337.5公 │49,950元 │JU00000000 │ │ │ │斤 │ │ │ ├──┼──────┼────┼─────┼───────┤ │ │ │2947.5公│436,230元 │ │ │ │ │斤 │ │ │ ├──┴──────┴────┴─────┴───────┤ │ꆼ99年1 月1 日至99年6 月30日 │ ├──┬──────┬────┬─────┬───────┤ │1 │99年2 月4 日│300公斤 │44,400元 │KU00000000 │ ├──┼──────┼────┼─────┼───────┤ │2 │99年2 月1 日│314公斤 │46,472元 │KU00000000 │ ├──┼──────┼────┼─────┼───────┤ │3 │99年3 月2 日│315公斤 │46,620元 │LU00000000 │ ├──┼──────┼────┼─────┼───────┤ │4 │99年4 月16日│325公斤 │48,100元 │LU00000000 │ ├──┼──────┼────┼─────┼───────┤ │5 │99年5 月12日│325公斤 │48,100元 │MU00000000 │ ├──┼──────┼────┼─────┼───────┤ │6 │99年5 月12日│325公斤 │48,100元 │MU00000000 │ ├──┼──────┼────┼─────┼───────┤ │7 │99年6 月7 日│325公斤 │48,100元 │MU00000000 │ ├──┼──────┼────┼─────┼───────┤ │8 │99年6 月28日│344公斤 │50,912元 │MU00000000 │ ├──┼──────┼────┼─────┼───────┤ │合計│ │2573公斤│380,804元 │ │ ├──┴──────┴────┴─────┴───────┤ │ꆼ99年7 月1 日至99年12月31日 │ ├──┬──────┬────┬─────┬───────┤ │1 │99年7 月15日│175公斤 │26,775元 │NU00000000 │ ├──┼──────┼────┼─────┼───────┤ │2 │99年7 月27日│325公斤 │49,725元 │NU00000000 │ ├──┼──────┼────┼─────┼───────┤ │3 │99年8 月18日│150公斤 │22,950元 │NU00000000 │ ├──┼──────┼────┼─────┼───────┤ │4 │99年9 月15日│200公斤 │30,600元 │PU00000000 │ ├──┼──────┼────┼─────┼───────┤ │5 │99年12月1 日│125公斤 │19,125元 │QU00000000 │ ├──┼──────┼────┼─────┼───────┤ │6 │99年7 月15日│25公斤 │3,825元 │NU00000000(美│ │ │ │ │ │達公司代工) │ ├──┼──────┼────┼─────┼───────┤ │7 │99年8 月18日│25公斤 │3,825元 │NU00000000(美│ │ │ │ │ │達公司代工) │ ├──┼──────┼────┼─────┼───────┤ │8 │99年7 月15日│75公斤 │11,475元 │NU00000000(泰│ │ │(100 年度偵│ │ │華公司代工) │ │ │字第20682 號│ │ │ │ │ │移送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同年│ │ │ │ │ │月8 日) │ │ │ │ ├──┼──────┼────┼─────┼───────┤ │9 │99年7 月15日│50公斤 │7,650元 │NU00000000(泰│ │ │ │ │ │華公司代工) │ ├──┼──────┼────┼─────┼───────┤ │10 │99年8 月13日│150公斤 │22,950元 │NU00000000(泰│ │ │ │ │ │華公司代工) │ ├──┼──────┼────┼─────┼───────┤ │合計│ │1300公斤│198,900元 │ │ ├──┴──────┴────┴─────┴───────┤ │ꆼ100 年1 月1 日至100 年5 月27日查獲時止 │ ├──┬──────┬────┬─────┬───────┤ │1 │100年1月3日 │250公斤 │38,250元 │RU00000000 │ ├──┼──────┼────┼─────┼───────┤ │2 │100年2月18日│18公斤 │ 2,754元 │RU00000000 │ ├──┼──────┼────┼─────┼───────┤ │3 │100年2月18日│243公斤 │37,179元 │RU00000000 │ ├──┼──────┼────┼─────┼───────┤ │4 │100年4月14日│200公斤 │30,600元 │SY00000000 │ ├──┼──────┼────┼─────┼───────┤ │5 │100年1月3日 │25公斤 │3,825元 │RU00000000(美│ │ │ │ │ │達公司代工) │ ├──┼──────┼────┼─────┼───────┤ │6 │100年3月7日 │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美│ │ │ │ │ │達公司代工) │ ├──┼──────┼────┼─────┼───────┤ │7 │100年4月25日│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美│ │ │ │ │ │達公司代工) │ ├──┼──────┼────┼─────┼───────┤ │8 │100年2月18日│25公斤 │3,825元 │RU00000000(泰│ │ │(100 年度偵│ │ │華公司代工) │ │ │字第20682 號│ │ │ │ │ │移送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同年│ │ │ │ │ │月11日) │ │ │ │ ├──┼──────┼────┼─────┼───────┤ │9 │100年3月3日 │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泰│ │ │ │ │ │華公司代工) │ ├──┼──────┼────┼─────┼───────┤ │10 │100年3月16日│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泰│ │ │(100 年度偵│ │ │華公司代工) │ │ │字第20682 號│ │ │ │ │ │移送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同年│ │ │ │ │ │月9 日) │ │ │ │ ├──┼──────┼────┼─────┼───────┤ │11 │100年4月8日 │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泰│ │ │(100 年度偵│ │ │華公司代工) │ │ │字第20682 號│ │ │ │ │ │移送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同年│ │ │ │ │ │月7 日) │ │ │ │ ├──┼──────┼────┼─────┼───────┤ │12 │100年4月18日│25公斤 │3,825元 │SY00000000(泰│ │ │(100 年度偵│ │ │華公司代工) │ │ │字第20682 號│ │ │ │ │ │移送併辦意旨│ │ │ │ │ │書誤載為同年│ │ │ │ │ │月19 日) │ │ │ │ ├──┼──────┼────┼─────┼───────┤ │13 │100年5月3日 │25公斤 │3,825元 │UC00000000(泰│ │ │ │ │ │華公司代工) │ ├──┼──────┼────┼─────┼───────┤ │合計│ │936公斤 │143,208元 │ │ └──┴──────┴────┴─────┴───────┘